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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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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16
第5版()
专栏:

“十条措施”
一、路内外任何单位向押运员私买运输物资者,除没收所购物资外,罚款100元至200元。二、个人向押运员私买运输物资及饲料等其它物资者,除没收所购物资外,罚款30元至100元。铁路职工并扣发当月奖金。三、偷盗运输物资者,按所偷盗物资价值的十倍罚款,还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并扣发当月至半年的奖金。四、值班时索要、购买运输物资者,除扣发当月全部奖金、罚款50至100元外,还要给予记过或开除路籍的处分。五、铁路职工家属和路外人员偷盗、索要、购买运输物资及饲料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并扣发有关职工当月奖金。六、出口的活禽畜和水产品,如有残次、死亡的,一律交内贸食品公司处理,或由押运员委托签有协议的车站处理。押运员只取收据,货款通过银行转帐,违者对当事双方各罚款100至200元。七、对抓获、检举违法行为者,从所收罚款中提取30%至50%给予奖励。八、各单位领导如有姑息迁就者,扣发当月奖金,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九、公安人员偷拿、索要、购买运输物资的,加重处罚。十、铁路职工和家属由职工所属单位执罚,路外人员由车站或公安部门执罚。所有罚款由执罚单位出具收据,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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