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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部门 运用法律手段保证重点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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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17
第4版()
专栏:

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部门
运用法律手段保证重点建设
本报讯 司法部7月1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司法部门认真学习中央有关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决定,学习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运用法律手段,保证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
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劳改、劳教工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中央上述决策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重要决策,积极通过自己各项业务工作,使刮起两股歪风的严重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保证这一重要决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作出贡献。
劳改、劳教工作部门应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神,认真进行检查。如有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乱摊派等问题应限期改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一律停下来。
各地律师工作者要积极承担对有关乱涨生产资料价格、乱摊派费用已触犯刑律的案件以及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协助法院及时、准确地打击这几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重点建设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法律顾问应帮助这些单位按照国家法律办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办事。
公证工作要把经济合同的公证作为重点。对于有关国家重点建设的经济合同,以及符合中央方针政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经济合同,应当及时予以公证。对于违反计划、政策以及存在敲诈勒索等不正常情况的经济合同,不能予以公证。
通过律师、公证、调解等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劳改、劳教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发现违反中央关于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方针,以及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向基建单位乱摊派费用、甚至敲诈勒索等问题,应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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