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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徐州地市委原扬州市委趁机构改革搞不正之风被查处 突击提干调干无效,突击分房一律收回,滥发钱物全部退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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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20
第4版()
专栏:

原徐州地市委原扬州市委趁机构改革搞不正之风被查处
突击提干调干无效,突击分房一律收回,滥发钱物全部退赔
本报讯 记者王孔诚报道:江苏省原徐州地委、市委、原扬州市委在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提拔干部,部分机关单位突击分房、分钱、分物和滥发奖金,情节严重。最近,江苏省委在全省对这种错误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
据调查核实,原徐州地委、市委,原扬州市委在去年年底至今年初地市机构改革和实行市管县的过程中,突击提拔调动干部169人;未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将“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突击分房、分钱、分物、滥发奖金,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原徐州地、市委和扬州市委上述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发生后,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义愤。在中央纪委的过问下,江苏省委、省纪委组织调查组对他们的错误进行了调查核实。省委负责同志分别同徐州、扬州两市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对有关领导同志进行了严肃批评。为了严肃党纪,江苏省委对原徐州地、市委和扬州市委违反纪律问题给以如下处理:
一、在机构改革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对干部进行批准、任命、调动是无效的。但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在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公布以前上报提拔调动的干部,可由新市委重新进行审查讨论,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对在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宣布后至新市委成立前这段时间,上报并批准提拔调动的,除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和政社分设试点中进行干部调配等情况外,一律由新市委重新审查,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审批、任命、调动手续。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是从基层调进机关的人员,除个别从外地调入的以外,其余原则上应回原单位工作。
三、“以工代干”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应按今年党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凡是在动员地、市合并之后,住房尚未建成,就突击分配的,一律宣布无效。对于已建成而突击分配的,未经群众讨论,领导干部又多占住房的,应按中纪委关于制止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的《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违反财经纪律,突击分钱、分物、滥发奖金,任何时候都不能允许,必须坚决退赔。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应作深刻检讨,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一定的党纪和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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