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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两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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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20
第8版()
专栏:

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两难”
我想借党报的一角谈谈基层环境保护工作者的苦衷,这也是我们工作中的“两大难”。
一是有法不依,收费难。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收取排污费。我局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县几十个重点排污单位实行了排污收费。前一段,我们依靠银行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逾期不按通知书缴费的排污单位,采取由银行直接划拨并加收滞纳金的办法,使我县的排污收费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并促使一大批排污单位着手治理“三废”污染。但后来,银行停止办理划拨排污费,我们只好自己跑腿去收费了。但所到之处,对方不是说经济困难交不起,就是干脆回避,不予接待,有的甚至骂我们是收“苛捐杂税”的。有个大队的电镀厂,每天向河里排放几十吨含氰含铬废水,对沿河两岸数万人的饮用水造成了严重污染。按照规定,这个厂每年应缴纳排污费14,400元,但至今分文未交,污染照常。县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虽曾下令这个厂限期治理,但后来也没有了下文。
二是经费缺乏,生存难。我局于1981年10月组建以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文未给,其行政经费均由排污费中开支。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排污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和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性治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非业务性开支。为此,我局曾多次要求将排污费纳入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并由财政部门解决我们的行政经费,但迟迟得不到落实。因此,基层环保部门为了生存,不得不执法违法——吃排污费。有的排污单位的领导同志对我们说:“你们环保部门靠吃排污费过日子,我们有钱也不交!”由于经费没有来源,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也使一些同志不安心于这一事业。
以上情况,是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望能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湖北天门县环境保护局 曾望华(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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