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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涨价是“社会公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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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21
第2版()
专栏:长话短说

乱涨价是“社会公害”
江逊
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一种“社会公害”。这类“公害”有许多发生在某些国营零售商店,不能不令人气愤!牡丹江市桥北菜市场一而再、再而三用不正当手段在消费者身上打主意,被罚款七次依然不改,真可谓钱迷心窍,赚红了眼。
其实,靠赚“昧心钱”,即使一时多分一点奖金,却丢掉了社会主义商业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丢掉了商业部门的信誉。对这类“社会公害”,如任其发展下去,必会污染正在好转的社会风气,腐蚀商业职工队伍。对此,切切不可等闲视之。
要清除这种“社会公害”,光靠单打一的办法不行,还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专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也要欢迎群众检举揭发;一方面要严肃纪律,对严重违法而又屡教不改者,该罚款的罚款(象征性的不行),该撤职的撤职,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再一方面要注意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启发职工提高觉悟。如果每个商业职工都能自觉树立起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光荣感和责任感,遇事发扬文明经商的精神,那么,这类“社会公害”自然就失去藏身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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