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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防洪保险利国利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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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21
第5版()
专栏:

实行防洪保险利国利民
张岳
我国历史上水旱灾害频繁。建国三十多年来,虽经大力整治江河,兴建了不少防洪工程,防洪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我国河川众多,水情各异,洪水为害仍很频繁。水患严重的区域主要是黄河、长江、淮河、海河、珠江、辽河和松花江七大江河的中下游地区,在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积上,居住着我国半数以上的人口,分布着我国主要的工商业城市。这些地区的地面高程,大部都处在汛期洪水位以下,一旦发生较大的洪水或特大洪水,不仅会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有可能打乱整个国民经济部署和影响四化建设的大局。因此,如何保证大江大河不出现特大灾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防洪是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任何防洪措施都只能起一定程度的防护作用。要比较好地发挥防洪效益,应当采取综合的防洪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主要是通过建坝、筑堤、排涝等工程来调节或减缓洪水。非工程措施一般包括控制洪泛区的发展,制定洪泛区土地利用规划并指定用途,洪水保险制度,从洪泛区迁移,洪水预报和警报等。此外,还采取加重洪泛区居民税收的办法,控制洪泛区的发展。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十分重视非工程防洪措施和政策的研究,并把实行洪水保险作为非工程防洪的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一。
非工程措施在我国历史上也早有记载,远在西汉时期,贾让在治河三策中提出的“还滩于河”,实际上是世界治河史上最早提出的一种非工程的防洪措施。但过去我们对非工程的防洪措施和政策的重视和研究都不够。现在看来,在今后的防洪建设中,虽然主攻方向仍然要不断提高各大江河的设防标准,但光有工程措施,没有非工程措施相补充和协调,工程措施的防洪效益也难以充分发挥。因此,除了根据国家经济的需要和可能,继续兴建一些必要的骨干防洪工程外,我们应当把研究和制定非工程防洪措施和政策作为解决我国防洪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把防洪保险作为各项防洪措施的补充和促进,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对防洪安全、社会安定和减轻国家负担,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实行防洪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问题。洪水保险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积累防洪建设资金,并通过立法,来控制和减少洪灾的损失。国务院曾经明确提出:“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险发展方针。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当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万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袭击而受损失时,通过保险积累的资金就可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对保障经济,安定人民生活,减少受害损失,都是有利的。同时,也是积累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我国保险业务从1980年重新恢复以来,有的地方已在试办防洪保险业务。1981年四川长江大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灾情对参加保险者的赔偿,充分体现了保险是一种补偿意外灾害损失,稳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有效手段,在灾区引起了广泛的反响。这说明制定国家洪水保险条例,举办防洪保险,设立防洪基金,对防洪安全、社会安定和减轻国家负担都有重大的作用。
实行防洪保险,把防洪保险与救灾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就可以改变洪灾损失的负担方式,使洪灾损失的费用,不是一次性承受,而是分期支付,使损失费用,在较长时间,较大面积上,在众多的保险户中进行合理负担。此外,通过防洪保险立法和经济手段,还可以以较小的投资,恢复、巩固和提高现有江河堤防以及行、蓄洪区的防洪能力,并可以促进洪泛区土地的正确开发利用和经济建设。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行防洪保险,一些发展中国家有的正在实行,有的正在研究。
鉴于防洪保险业务涉及部门较多,亟需行政、立法、金融、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商定出具体实施的条例和办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防洪保险实施条例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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