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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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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2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三十九)

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包括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是指为首策划、发起、组织、指挥反革命集团的犯罪行为。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是指明知是反革命集团仍积极参加的行为。二者都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革命行为。
什么是反革命集团呢?反革命集团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反革命集团是一种为了长期地、有组织地进行反革命活动而组织的犯罪集团,一般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内部分工,有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比较严密的纪律,有一定的反革命活动计划,有的还有纲领、宣言和组织名称以及内部职务名称。
第二、反革命集团的成员是以反革命为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的。这是反革命集团同贪污集团、盗窃集团、走私集团、投机倒把集团、流氓集团等的主要区别。一般刑事犯罪集团,无论其危害后果和程度如何,都只是危害社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例如,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而反革命集团则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因而是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集团。
另外还必须注意,刑法第九十八条所指的反革命集团不包括特务、间谍组织。从广义上讲,特务、间谍组织也是反革命组织,但由于刑法对参加特务、间谍组织已作了专条规定,以间谍罪论处,所以本条说的反革命集团是指特务、间谍组织以外的反革命分子自行组织成立的反革命集团。
反革命集团为了实现其反革命目的,进行各种各样的反革命活动,例如,书写反革命传单和标语,策划或进行抢劫银行、仓库、武器弹药,劫持交通工具,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密谋越境投敌,等等。反革命集团一成立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只要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不论是否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或是否产生某种危害后果,这个犯罪都可成立。如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要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反革命集团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认定时要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因思想落后,气味相投,经常聚在一起发牢骚,讲怪话,发泄不满情绪;也有的出于江湖义气,磕头拜把;还有的是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动。对这些人主要是帮助教育的问题,不能当作犯罪,更不能当作反革命集团看待。即使加入了反革命集团的,情况也有不同,有为首组织的,有充当首领的,有积极参加的,也有被胁迫、被诱骗加入的。刑法要打击的只是那些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犯罪分子;对那些被胁迫、被诱骗参加,没有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不应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处理。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判处其他刑罚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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