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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的遗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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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30
第5版()
专栏:勇于向不正之风作斗争

“专案”的遗风
本报记者 孟繁华
编者按:《“专案”的遗风》一文,通过对一个事件的初步剖析,反映了一些引人深思的问题,值得一读。
对人的处理,应持慎重态度,这是我们党的一项原则。所谓慎重,主要是指: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必须确切无误;处理的分寸必须宽严适度。前者又是后者的先决条件。这就涉及到如何对待调查、如何进行调查的一系列问题。调查必须始终贯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而决不能把调查当作印证甚至迎合某种结论或意图的手段。否则,调查就难以取得可信的凭证,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对人的处理也就会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冤假错案。这种情况,十年动乱中盛极一时,惨重教训人们记忆犹新。
欢迎读者议一议这件事,以期在若干问题上澄清一些是非观念,继续肃清“左”的影响,让党的实事求是原则,更加发扬光大。
孔幽同志的揭发信,是去年5月寄给本报的。本报将来信印成清样后,寄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请帮助核实。7月底,河南省外贸局寄来了局党组的一份文件,题目是《关于孔幽上访信件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承认,内部廉价处理出口商品和样品是错误的。但是,其主要篇幅不是检查错误发生的原因,说明对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以及今后如何防止发生类似错误,而是列举了孔幽的大量问题,就连内部廉价处理商品,也主要归咎于孔幽工作失当,造成了库存积压。它给人的印象是,孔幽作风恶劣,业务不通,一塌糊涂。
记者为此前往河南调查时,省外贸局拿出了一本400多页的卷宗。这是外贸局调查组先后调查的成果,共有148份证言材料,上面提到的“调查报告”,就是根据这些证言写成的。孔幽是何许人?她有什么大问题,值得这样大动干戈?
孔幽,女,1979年从河南师大毕业后,被分配到河南省外贸局;同年11月,调局内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服装科搞丝绸复制品出口工作。起初,她协助石晓华(男,本科价格员,代管丝绸复制品)工作,后来以孔幽为主。1980年以前,河南的丝绸复制品出口额很小,最多的一年只有4万美元。为了发展这项业务,石晓华和孔幽作了很大努力。孔幽工作不到三个月,1980年2月就独当一面地参加了服装小交会,使河南的丝绸复制品成交额一下达到19万美元。1980年,共成交150多万美元。这一商品,从原来的单一面料、单一品种,一年之间,发展到多种面料、几十个品种。这项业务也初步建立起一套制度。这些都与孔、石的努力分不开,因而他们受到了领导的表扬和群众的称赞。
但是,好景不长。1980年8月,省外贸局的一位同志下去了解情况,听到对孔、石的一些反映,便写信给局党组。局负责同志立即批示:“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并提出“不能让象石、孔这样的同志搞业务员”。之后,派出了4人调查组,调查了一个月。1981年2月,纺织品公司党支部根据党组的精神,“决定对石、孔同志调做其他工作”。孔幽当时正在广州交易会上;以后有病,没有上班。她认为调动不合理,曾到省纪委筹备组上访。不久,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连续发生内部廉价处理商品和样品的事,孔幽先后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揭发。1982年初,上级的批件下达河南,外贸局又组织了7人调查组,随后写出了上面提到的那个调查报告。
记者翻阅了400多页的卷宗后发现,不但外贸局的调查报告和孔幽、石晓华提供的情况之间有很大距离,就是调查报告所依据的这些证言本身,也明显地存在着矛盾,有些则含糊不清。因此,记者建议外贸局就有关问题听听孔、石的意见,核实一下。外贸局有关人员却根本不予考虑。记者回到北京写出稿件,寄给河南省纪委筹备组,纪筹组转给省外贸局,结果迟迟不见答复。今年春节前不久,河南省突然有6人来京,谈他们过去早已谈过的有关孔幽的情况,并且再次拒绝了向孔、石核实情况的建议。以后,又经过种种周折,他们才算勉强同意这一建议。
今年春节过后,记者第二次去郑州调查,参加了他们双方交换情况、核实材料的座谈会。在这个会上,记者进一步发现,外贸局的调查确实是粗糙的,结论是草率的。
例一。调查报告说,1980年4月,广州春交会上孔幽与科威特某公司签订的两个合同,因没有履约而造成了损失。经查,这两个合同是4月23日在广州签订的,而孔幽27日才到广州,显然不是孔幽所签订。调查报告中特别提到的一份合同,是1980年8月孔幽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桑棉绸车线棉衣合同。合同上订的款式是单面穿的,寄出样品后,客商又说他们要的是双面款式。孔幽以合同为证,客商无言答对。但客商回国后给河南外贸局写来一封信,对孔幽大加指责。河南省外贸局对客商的无理指责不予批驳,却把这封信当作孔幽业务上有问题的一份重要证言一再引用,而对自己的据理力争的业务员一再责难。
例二。调查报告说,孔幽、石晓华“卡人、训人,上至(地区外贸)局长、经理,下至科长、厂长,都挨过他们的训。”“卡”的什么?为什么“训”?其中有没有是非可分?局调查组说不出所以然来。孔、石却可以举出很多事实说明,所谓“卡”和“训”都是事出有因的。比如某些地区外贸人员不顾孔幽的再三劝说,把钉着河南外贸商标的出口商品私自送到别的口岸,造成经济和信誉的损失;有的工厂将成本价格定得过高,要求抬抬手,放过去,但是孔幽不抬手,不让步;有的单位延误了交货期,或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她都不留情面,不通融。在这类问题上,双方往往发生争执。孔幽和石晓华的处理方法也许有不当的地方,但是,调查组在下结论前,竟没有想到应该弄清“卡”和“训”的原因和其中的是非。
例三。调查报告中提到孔幽有经济问题,最主要的是“吃请不拿钱”。
驻马店某工厂的证言写道:“从1979年元月至1980年9月招待情况如下:1979年6月8日、6月26日,招待石、孔两次,178.78元;1979年7月18日招待石、孔,69.28元。”事情好象有根有据,认真一查,却又不然:1979年6月26日,石晓华正在大连;而孔幽,1979年6、7月,还没被分配到外贸局哩!
孔幽吃过招待饭没有?孔幽说,吃过。但正如证言所说:“省外贸有关同志来检查工作,不管来哪一位,我们都招待一次。往往来一二位同志,我们要去七八人陪着……我们厂应负全部责任。”孔幽虽然厌烦那种浪费大量时间的大吃大喝,但她却难以抵挡当时那种强大的吃请风,这种风强大到如此程度,以至连第一个调查组在调查孔、石问题的过程中,竟也有人有一次“吃请不拿钱”。孔幽说,她愿意改正错误,把应摊的钱全补上,也希望那些吃喝的真正动力和主力军们(某些地区外贸局的局长、科长们,有几个是“原告”),也和她一起改正错误。
例四。调查报告说,孔、石“游山玩水”。证言是这样写的:“……在临回驻马店头天,……县外贸公司×经理想去看养蚕和壁毯情况,顺便看了一下(东风水库)……每人照了几张照片,孔照的多些。”这和孔幽说的大致相同,看来是事实。但问题在于,这能成为“游山玩水”的错误吗?有人曾问外贸局参加调查的同志:东风水库离县城多远?有多大水面?有什么好景?对方答不出。又问:蚕茧是丝绸的原料,搞丝绸服装出口的人去看看养蚕,增加点知识,算不算“游山玩水”?调查组有人竟然提出:“我参观故宫,可以增加历史知识;我想增加海洋知识,就可以去大连了!?”如此答问,真让人莫可奈何。
纵观外贸局的调查和结论,疏漏和乖谬之处太多了。
调查必须实事求是,没有调查清楚,不可妄下断语,这应该说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是,河南省外贸局在对待孔幽、石晓华的问题上,有背于这个道理。外贸局某负责同志下去听到一些反映,未做深入调查,就向领导写报告,语句肯定,加的罪名很重。某领导人看到这个报告的当天,即挥笔批示,并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他们的用心也许是好的,但显然失之于武断和轻率。此后的两个调查组,虽然奔走调查,相当劳苦,但都只相信“原告”,一再让“原告”重复以前说过的话,把这当作证言,甚至把“听说”或“听说的听说”也都当成了证言。有了这样的证言,他们就认定问题已全部落实了;即使证言中有明显的矛盾,他们也不去管,而且固执地不愿听取“被告”的意见,核实材料。最后,他们又依据这些证言,作出结论,写成文件,作为人事处理的根据。孔幽就是这样被调动了工作,石晓华在工作中受到多种限制。孔、石一再提出,希望了解自己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以便正确认识或予以说明,但是外贸局有关人员一直拒绝提供这样一个机会。这一套调查和处理人的方法,不是大有前几年某些“专案”的遗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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