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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资敌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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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0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间谍、资敌罪
间谍和资敌,都是帮助国内外敌人、实行危害我国安全的犯罪行为,罪名是两个,但其反革命本质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间谍罪或者资敌罪:(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一、间谍罪,是指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以及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情报”,主要是指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政法、科技等方面的机密(可以供敌人利用对我国进行破坏的其他方面的消息、情况与资料也包括在内)。只要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上述情报,就是间谍行为。
“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是指履行了参加手续,从组织上加入了特务、间谍机关,成为这种机关的特务、间谍分子的行为。不论是否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只要有“参加”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接受敌人派遣任务”,是指接受、承担了国内外敌人布置、分派的对我国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任务,包括接受从国外潜入我国进行破坏的任务和在国内接受敌人分派的任务。这里,不论是否参加了特务、间谍组织,也不论其反革命任务是否完成、完成得怎样,只要接受了这种反革命任务就构成间谍罪。
特务和间谍并无本质的不同。但一般说来,间谍主要是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特务除此之外,还进行暗杀、投毒、纵火、爆炸等破坏活动。他们都是国内外敌人对我国进行颠覆和破坏的工具。为此,刑法第九十七条将参加特务组织也列为间谍行为。在罪名上统称间谍罪。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单独定为特务罪。
在认定间谍罪时,要注意把间谍罪同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加以区别。后者属于渎职行为,与间谍特务分子刺探、窃取和提供情报的行为不同,但同样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渎职罪。另外,还要注意把间谍罪同个别人由于不慎泄密失密而被敌人利用的行为区别开来。
二、资敌罪,是指向国内外敌人提供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资敌罪与间谍罪有密切联系,因此,刑法把这两种罪合并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进行间谍活动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虽然也是一种资敌行为,但资敌罪主要是指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来帮助敌人。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间谍、特务、资敌活动,都是国内外敌人对我国进行反革命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一种反革命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建国以来,国内外敌人,为了达到颠覆、破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特务间谍活动。他们采用各种手段,派人长期潜伏,伺机而动;或者以偷渡、空降等方法派遣间谍特务进行破坏;或者利用国际间的交往,在合法身份的掩护下,搜集、刺探我国情报;或者通过电台广播,引诱拉拢国内反动分子或政治上不稳定分子参加特务间谍组织,为他们搜集、提供情报,等等。在国内还有极少数反革命分子,窃取机密文件和情报,主动越境投敌,或者主动向敌特间谍机关递送我方情报。因此,同这些危险的隐蔽的敌人作斗争,是我们一项长期的复杂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提高警惕,加强同间谍、特务和资敌反革命罪犯的斗争,对于维护祖国的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依照刑法规定,对间谍、资敌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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