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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 合理利用能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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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10
第3版()
专栏:论坛

运用法律手段 合理利用能源
北京大学 魏英 郑州大学 肖乾刚
我国能源生产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现年产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达六亿二千多万吨,但仍然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能源的需求。华东、东北等工业集中地区能源不足尤为突出,已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据我们调查和有关资料反映,在能源的开发中,由于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浪费是严重的。从煤的开发来看,全国国营煤矿的平均回采率只有40%—50%。换句话说,就是在已开采的煤矿中有近半或过半的资源被丢弃在地下。有的矿区开采方法不当,损失惊人,加速了资源的贫化。有些社队小矿采用“掏心战术”和“虫子吃水果”的开采方式,实行掠夺式的开采,导致资源的严重破坏并埋下不安全的隐患。有的煤矿的煤层跨省分布,由于缺乏地区间的协调,一部分煤白白浪费了。储运过程中的浪费,迄今尚未受到重视。
再从能源的使用方面来看。我国能源消耗量折合成标准煤计算,与日本相差不多。而同样的能源消耗量,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约相当于我国的4倍。与苏联、美国等相比,我国单位产值的能耗也高出一倍多。这表明我国能源使用方面存在着巨大的浪费。
我国节约能源的潜力是相当大的。从1980年到1982年三年间,我国节约和少用能源相当于8,000万吨标准煤,其中通过调整轻重工业结构和部分产品结构,即由于结构改变而节约的能源占三分之二。然而,提高矿山、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开采回采率,加强能源管理等节约能源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因此,今后节约能源,就要在能源管理和采用节能技术上多下功夫。这就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立法。实践说明,如果只是例行公事式地作一般性的号召,是难以消除目前普遍存在着的严重浪费现象的。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加强能源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即把那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节能基本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全国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并由国家强制实施。
国际上一些节能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无不利用法律手段。他们的许多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日本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热管理法》,对各个工业部门的燃料消耗规定了标准。年耗标准燃料1,000吨以上的企业为“热管理指定工厂”,这类工厂都要有燃料计划和统计报告制度,并设立热管理人员专门负责。1979年5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同年10月,制订和公布了对工厂经营者的能源使用“判断标准”,规定了约80项具体节能对策。这些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对节能起了很大的作用。1980年与1973年相比,日本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32.2%,而单位产值能耗下降了22.8%;1980年日本一次能源的总消费量比1979年减少了约2%,而国民生产总值却增长了4.2%。因此,日本把节能看作是一项新的能源。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要制订出一个完整的能源资源保护、能源开发和节约能源的国家能源法,条件尚不具备。但是,在已经颁布的节能指令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先制订一个加强能源管理的法规,并相应制订工业企业耗能准则、建筑设计节能规范和民用消费品的耗能指标等各行各业的耗能规定,使各方面的节能工作有所遵循。同时,要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节能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节能法规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实施节能措施。总之,我们应该把积极加强能源工作中的法制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使能源的利用和节能工作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只有这样,我国的节能工作才会持续地开展起来,才能做到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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