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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约”为何成“罚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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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11
第5版()
专栏:农村漫谈

“民约”为何成“罚约”
草木
7月26日的《人民日报》载:有些社队的“乡规民约”成了“罚约”。例如,吵架斗殴,无理的罚十五元,有理的罚十元。
有理无理,五元之差。那么,遇见那蛮不讲理的,人们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要么“惹不起躲得起”,要么拿钱买“有理”。
我想,一乡之内,吵架之类的事,是时而有之的。作为一“民”,难免要当当“有理的”或者“无理的”。如果经过民主讨论,大家怎么能够订出这样一个有理无理都得罚的“民约”呢?况且,一般农民,即便是殷实之家,对一分一文也并非毫不在乎,大家怎么会订个一罚就是十多元的“民约”呢?由此看来,这样的“民约”,大抵不是“民”所“约”,而是“官”所“约”。因为,动辄就罚,只有他们这些执罚者,才有可能置身于外。
“乡规民约”,古已有之。虽然说法不一,社会制度不同,但稍通事理的人,都懂得这个词本身,就决定它要充分体现民意。《宋史·吕大防传》中就说它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民约”变成“罚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十年动乱,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有些农村干部认为干部就是“管束”农民的。于是,有些本来应该为民服务的东西,却被弄成反过来作弄农民;有些本来应该属于农民的权利,干部们却以“官意”代“民意”。这里有认识水平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思想作风问题。比如,那些把“民约”变成“罚约”的干部,很难想象他会把自己摆在一个普通农民的地位,一样地动辄受罚!
农村干部是为农民服务的。他们的职责应该是为农民排忧解难,帮助农民勤劳致富,而不是老爷一般地“管束”农民。树立了这种观念的人,是不会把“民约”变成“罚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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