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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法庭秩序方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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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12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在维护法庭秩序方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第七十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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