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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破坏法庭秩序被拘留、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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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12
第4版()
专栏:案例

当事人破坏法庭秩序被拘留、罚款
最近,株洲县人民法院渌口镇人民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男方是某无线电仪器厂工人,女方是某棉织厂工人,两人于1979年开始恋爱,1982年5月结婚,婚后不久,就夫妻反目,纠纷频起,1982年11月男方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庭受理此案后,邀请双方单位有关领导和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在镇法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审判人员交待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要求双方自觉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缺乏诚意,互相攻讦。男方首先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女方作风不好,女方说男方败坏她的名誉,辱骂了对方。男方乘人不备,朝女方胸部就是一拳。审判人员立即制止,对他们进行严厉批评和警告:在法庭的调解会上只能就事实进行陈述,不能进行侮辱和谩骂,更不能行凶打人。事态制止后,调解又继续进行。在协商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问题时,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这时,女方借故出去,跑到男方家里把电视机摔在地上,然后返回法庭。约十分钟后,男方的父亲跑来法庭说:电视机被女方砸得稀烂。男方顿时火冒三丈,将女方推倒在地,拳打脚踢,并用茶杯朝女方身上乱砸,还说:“打死你,我去坐牢!”在场同志当即拦阻,并将其拖开。女方经送医院检查,身上多处挫伤,这时调解工作已无法进行,渌口镇法庭立即向县法院作了汇报,院长将此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男方无视国家法纪,在法庭上行凶打人,不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而且违反民事诉讼秩序;女方在调解中,借故外出摔打电视机,同样也违反民事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男方司法拘留10天,对女方罚款15元。
上述措施执行完毕后,法庭再次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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