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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辱骂公诉人量刑从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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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12
第4版()
专栏:案例

被告人辱骂公诉人量刑从重
不久前,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强奸、流氓案,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吴××不断插话。进入庭审调查时,吴××一面对某些情节百般抵赖,一面以极其污秽的语言谩骂公诉人。检察员当即提请审判长: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希望审判长对被告人提出警告。审判长当即要被告端正态度,辩护律师也提出被告应向公诉人赔礼道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一面弯腰,一面口称“向公诉人赔礼道歉。”但在法庭核对事实、宣读证人笔录过程中,被告仍不时口出污言秽语。因此,公诉人在审判结束前,在法庭上说道:“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秩序,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今天被告人谩骂本公诉人,是侵犯公诉人的人身权利、妨碍执行公务和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要求合议庭在审理本案、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后,审判长在庭审结束时宣布:“今天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听后惊呼:“我这种行为要加重刑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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