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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判处卓长仁等劫机犯四至六年徒刑 有关人士指出:南朝鲜当局这个判决,显然不符合南朝鲜参加签字的有关国际公约关于严惩劫机犯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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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19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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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判处卓长仁等劫机犯四至六年徒刑
有关人士指出:南朝鲜当局这个判决,显然不符合南朝鲜参加签字的有关国际公约关于严惩劫机犯的原则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据外国通讯社从汉城报道: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分别判处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罪犯4至6年徒刑。
汉城刑事地方法院法官安又万宣判:判处卓长仁6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5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高东萍各4年徒刑。
据外国通讯社报道,安又万在宣判时一方面说:“对民航客机的劫持,无论任何理由,都是不可宽容的”;但另一方面又说,法院考虑到6名劫机犯在南朝鲜降落后同南朝鲜当局进行了“全面合作”,因而减轻对他们的判刑。8月1日南朝鲜检察官根据南朝鲜的有关法律对6名劫机犯提起公诉时,要求对卓长仁、姜洪军判处10年徒刑,对其他4人判处7年徒刑。这6名劫机犯听完宣判后通过辩护律师表示,要在一周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此间人士指出,劫机事件发生后,南朝鲜方面曾多次表示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南朝鲜有关法律处理这一案件。按照南朝鲜参加签字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劫机罪行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应当受到严厉惩处,而不得以任何借口为劫机犯减轻罪行。现在南朝鲜当局的这个判决显然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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