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21
第3版()
专栏:专论

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
周惠博 罗明达 徐卓世
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加速发展法学教育事业,是摆在全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艰巨任务,也是法学教育科学急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必须按照十二大的精神,破除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老框框、老套套,对法学教育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我们认为,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培养目标,调整专业设置,重点培养通才。
在培养目标上,不能采取一个模式、一种规格、一样品种。既要培养能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人才,又要培养能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才。对每个层次的人才,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要求。
各个院系在培养目标的规格上,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师资队伍的状况、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能培养什么规格人才就培养什么。条件好的,应当尽量多招收研究生;条件一般的,主要是办好本科;目前师资力量和图书设备还不足的,可以先办三年的大专班或二年制的专修科。此外,还应创办和加强中等法律学校和各级政法干部学校,并开展培训在职干部的工作。
和培养目标密切相联的是专业设置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不少法律院系在考虑专业设置方面,希望分得细一些、多一些。我们认为,在少数条件具备的重点院系,增设一些专业是必要的。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起点还是比较低的。多数院系目前要增设专业,条件还不具备。如果急于上马,就有可能影响培养人才的质量。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仅数量很大,而且具有迫切性。在这种情况下,是重点培养通才还是培养专才呢?我们认为,就大多数院系来说,重点应培养通才。因为通才的适应性更强一些。我们所讲的通才,是指比较牢固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我们所讲的专就是指在“三基”的基础上的专。如果离开“三基”还谈什么专呢?现在有的院系,从学生入学就开始分专业,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研究。
(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法学教育的任务是繁重的,应当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我们认为,办法学教育的主体可以是多样的,有公办,有民办。公办的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还有业务部门的。民办的有群众团体的,集体筹资的。此外,应鼓励民主人士、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办学。我们还认为,如果外国朋友愿意资助我国发展法学教育事业,也应当欢迎。
办学形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既有全日制的学校,又有业余学校;既有本科,又有专修科;既有住宿学校,又有走读学校;既有面授,又有函授;既有高等法律教育,又有中等法律教育,还有普及性的法律教育。
在多种形式办学问题上,思想应当更解放一些,要看得远一点,不要受某种模式的束缚,要清除我们头脑中存在的所谓“正规”“不正规”的传统观念和偏见。只要对发展我国法学教育有利的,都应当热情欢迎和鼓励。只有这样,才能投资少,见效快,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提高法学教育的效益。
(三)统一规划,调整法学教育的布局。
我国目前法律院校分布不够合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武汉等一些大城市,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法律院校太少,甚至根本没有。这不利于因地制宜地培养法律人才,容易造成人才分布上的比例失调,不利于全面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巩固和提高现有法律院系的基础上,今后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法学教育比较落后的边远地区和中小城市,新建一批法律院系和中等法律学校。这些新建的学校在办学形式上应当改变过去的做法,采取定向招生,面向本地区分配。中小城市的学校可以基本上采取走读的形式。在今后二至三个五年计划内,如果全国每个省、市、自治区至少有一所法律院系和政法干校,每个中小城市有一所中等法律学校,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的法学教育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