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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破坏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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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2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反革命破坏罪
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是反革命分子对抗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所经常使用的犯罪手段。反革命分子躲在阴暗的角落里,无时无刻不在窥测方向,寻找时机,妄图以各种破坏活动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物质基础,削弱我国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制造恐怖气氛,扰乱人心,危害安定团结,所以,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坚决打击一切反革命破坏活动。
反革命破坏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破坏的行为。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反革命破坏行为。反革命破坏的对象、范围非常广泛,手段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反革命破坏罪在客观上有如下诸种表现:
(一)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
(二)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三)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
(四)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五)制造、抢夺、盗窃枪枝、弹药的。
例如山东一个反革命分子蒋某受敌台指使,在高密县东胶济铁路上破坏铁轨,使载货火车颠覆,线路破坏,交通中断,直接损失30多万元。蒋某的行为就构成反革命破坏罪。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反革命目的。反革命破坏罪不仅是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这是反革命破坏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区分本罪同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以及一般故意破坏罪的界限。
自然事故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地震、风暴等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因限于技术条件,如设备不良、技术水平低而造成无法避免的事故。这些事故虽然也可能造成较大的破坏,但不存在犯罪的问题,更不能同反革命破坏罪混为一谈。
责任事故是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的。如果这种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时,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有关条文处理。责任事故构成的犯罪是过失犯罪,而反革命破坏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故意犯罪,必须严格划清二者的界限。
一般故意破坏罪,如放火罪、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集体生产罪等,在行为方式上同反革命破坏罪有相同的地方,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在主观上也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反革命破坏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一般故意破坏罪则是出于私人报复、嫁祸于人、掩盖罪行以及其他个人目的。
反革命破坏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反革命破坏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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