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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83年8月23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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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25
第4版()
专栏: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83年8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全国性青年团体和省、市、自治区的青年联合会,自愿加入本会者,提出申请,经本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选派的代表和特邀委员都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
(五)有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六)有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明。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的行为,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得给以适当处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选派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对自己选派参加全国委员会的代表进行撤换和替补。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由上届全国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由下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二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施行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工作机构,还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办事处。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十八条 省、市、自治区、省辖市、自治州,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均可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十九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接受上一级青年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青年联合会可参照本章程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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