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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1983年8月21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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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25
第4版()
专栏: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1983年8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宣传教育,帮助同学进步和成长;
(三)做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五)加强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六)发展同各国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正义斗争。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团体会员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内至少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单位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
(二)根据全国学联主席团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三)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四)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问题;
(五)审查批准主席团和秘书处的工作。
第九条 当选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任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单位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自己所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的职权:
(一)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向全国学联委员会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在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决议,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 校学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一条 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
第十二条 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任务: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地开展学习、科技、文体、公益等多种活动,带领同学“创三好”,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增强劳动观念,学好功课,增进身心健康;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大会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学生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市、自治区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可参照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 省、市、自治区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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