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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要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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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8-26
第5版()
专栏:

供销社要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孔庆演
为农民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宗旨
当前正在进行的供销社体制改革,是要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把供销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商业。
在五十年代前期,供销社与农民水乳交融,农民亲切地称供销社为“我们供销社”。那时供销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完全一致,它不仅根据农民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要求,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民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而且消除了私商对农民的中间剥削,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1956年以后,特别是1958年公社化以后,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不如过去那么融洽了。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在商品供不应求、市价高于牌价的情况下,供销社靠行政手段收购农副产品,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加上供销社“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失去了群众监督,服务质量下降。但尽管如此,农民并没有抛弃供销社,对供销社仍怀有感情,这是因为供销社还保持了许多为农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如千方百计组织供应各种农业生产资料,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和扶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等等,在农村商品流通中起着其他渠道所不能代替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放宽了农村经济政策,本来与农村生产形式已经不适应的供销社体制显得更加不适应了,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1)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由自给性半自给性的传统农业向商品性、社会化的现代农业转化,要求社会提供良好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村商业的现状不能适应这个要求,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买难卖难的问题。(2)实行“三多一少”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各种形式的商业之间开展了竞争,农民将一些紧俏的产品卖给其他商业或者自销,其价格比卖给供销社要高,供销社与农民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更加明显。上述两个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供销社就会严重脱离农民群众。
在新的形势下,供销社能否通过体制的改革,更好地为农民谋利益,调整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办成真正的合作商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供销社的体制改革是否成功,不能光看形式,要看实际效果,看它是否更好地为农民谋利益,处理好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
当然,供销社为农民谋利益,并不是不要考虑国家利益。总的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农民的利益是统一的,但也有矛盾,这一般是属于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暂时利益的矛盾。供销社作为沟通国家与农民、工人与农民的桥梁,应该正确地处理这个矛盾。
在为农民服务上下功夫
(一)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
供销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是农民最根本的利益,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生产,农民才能增加收入,才能致富,才能不断提高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工业品的销路才能不断扩大。因此,供销社为农民谋利益,最根本的就是千方百计地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当前农民在发展商品生产中最迫切的要求是:在产前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充分供应各种生产资料;在产中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尽可能通过加工使农产品增值;在产后及时以合理的价格把产品销售出去,尽可能减少流通过程的扣除。但从供销社的现状来看,市场预测工作、技术辅导工作以及农副产品的推销工作都十分薄弱,流转环节多,费用高,经营方式不灵活。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改进。第一,在供销社系统内部,应上下结合,建立农副产品经济信息管理体系和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市场变化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通报,以引导农民生产。第二,对现有供销社系统的技术辅导人员要有计划地加以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并逐步扩大技术队伍,通过巡回辅导,办农民技术短训班,建立科技协作组、科技示范户、专业或综合技术服务站(咨询处)以及辅导员技术承包等方式,更加广泛深入地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第三,从过去着重抓收购改变为既抓收购,又抓推销,部分产品的工作重心要放到推销上去。要从守势经营转向攻势经营,既做坐商,也做行商。加强宣传工作,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开拓销售市场。要尽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缩小购销差价,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帮助农民提高产品质量,恢复和创立名牌产品,尽快在城市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批零兼营商店。要加强推销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懂得政策、熟悉商路、善于经营的推销队伍,建立和健全推销网络,尽快打开农副产品推销工作的新局面。
(二)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经营机构,增加经营设施
长期以来,我们偏重于搞分配式的流通,偏重于纵向流通,按行政区划设置经营机构,不但人为地增加了流转环节和流转费用,而且造成地区之间互相封锁,城乡间、城市间、乡村间的流通阻滞。这也是当前买难卖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供销社的体制改革中,各级经营机构(包括基层社、县公司和二级站)都应按经济区域设置。要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商品流通,加强商品的横向联系,减少不必要的经营环节。要加强农副产品收购网点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网点的建设,改进购销方法,便利农民购销。
(三)发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商联营
目前各地开展的农商联营,有基层供销社与农民联营,也有县供销社或专业公司与农民联营,有供销社与专业户、重点户联营,也有供销社与社队企业及农民联合体的联营。联营的形式有生产联营、加工联营、销售联营,也有产供销、农工商一条龙联营。这是供销社在组织形式上的重大发展,也是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一条重要途径。
(四)应用经济手段调节购销计划
按照现阶段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还要坚持统购派购政策,还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为了保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还要适当地进行行政干预。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国家统购派购的范围要逐步缩小,统购派购的比例要逐步降低。
对国家计划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议价应随行就市,上下浮动,自觉运用价值规律调节供求。对浮动幅度一般不要统一规定,但为了保护生产,对一些农产品特别是多年生的作物可以规定下限。如浙江省规定,对计划外茶叶收购价格不能低于牌价的15%。对某些影响人民生活较大的农副产品,也可以规定上限,并通过商品吞吐,稳定市价,保护消费者利益。
大力推行购销合同制度。当前在推行农商合同制度方面有阻力,就农方来说,滞销的商品愿意订,畅销的不愿订,商方则觉得合同的工作量很大,而效果不大。这除了过去对履行合同缺乏有效保障以外,关键还是订合同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没有真正贯彻等价交换、互惠互利的原则。
(五)切实把县联社办成真正为基层社服务的经济实体
要解决目前县联社所属专业公司与基层社争业务、争利润的问题,使上下拧成一股绳,多为农民办些好事。同时,供销社应从搞活流通出发,学会与其他各种经济形式、各条流通渠道妥善相处。在多渠道竞争中,供销社既要不断改善本身的经营管理,当好国营商业的助手,充分发挥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又要主动协调与其他经济形式的关系,使其各得其所,在商品流通中发挥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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