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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等九个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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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3
第1版()
专栏:

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结束
通过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等九个决定
彭真就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几个法律案作重要讲话,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不能姑息纵容,特别是对那些煽动、腐蚀、收买、强迫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屡教不改的惯犯,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为期九天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结束。
彭真委员长在会上就这次会议讨论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和几个有关的法律案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次会议决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对有关的部分法律规定作了修改、补充,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人数虽然不多,但是危害很大,对他们决不能麻痹大意,熟视无睹,更不能姑息纵容。特别是对那些煽动、腐蚀、收买、强迫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屡教不改的惯犯,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不然,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就会受到破坏,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没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至于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孩子,还是要着重感化、教育、改造,把他们挽救过来。
彭真委员长说,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是纵容犯罪分子的,而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办犯罪的。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论什么人,干部、群众,党内党外,只要犯了法,就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彭真委员长最后说,只要我们坚决按照党和国家的决定,依靠广大群众,把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坚持进行下去,就一定能够尽早恢复到五十年代后期、六十年代前期那种良好的社会治安情况。那时我们能做到的,今后也一定能做到。
今天的会议通过了以下一些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一些任免事项。
今天的会议由彭真委员长和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
出席会议的副委员长还有:胡厥文、许德珩、彭冲、王任重、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赛福鼎、周谷城、严济慈、胡愈之、荣毅仁、韩先楚、黄华。
国务委员宋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列席了会议。(附图片)
彭真同志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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