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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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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3
第1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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