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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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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3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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