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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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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3
第3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修改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附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条文
第五条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八条 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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