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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面前,不怕推倒原有结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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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3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在事实面前,不怕推倒原有结论
看了《“专案”的遗风》一文,不禁想起最近遇到的一件事:
在调查一个干部的建房问题时,在她交出待查的发票中,有一张1981年在县森工站购买民用木头0.15立方米的发票,发票上注明为民用木头,调令的号码为“3272”。去森工站调查,查到“3272”号为1981年发往本县桃源公社的农用木头票,这笔木头可能是建房者非法要了农用木头票购买的。调查人找建房者谈话,启发她老实讲清问题。她表示,她虽在桃源公社工作过,但未要过农用木头票。她说这笔木头是她打报告亲自找森工站的书记批准的民用木头,希望进一步查清。矛盾出现了。调查人没有认为证据已足,忽视本人的申述,而是重新对调查材料和本人的申述作了对照分析。经过补充调查,证实建房者确有申请报告,森工站支部书记也确实批了民用木头0.15立方米。但开票的会计粗心,把“13272”(5位数是民用木头号码)误写成“3272”了(4位数是农用木头票号码)了。
这件事情,本身并不重大,处理起来似乎也很容易,当“被审查者”不承认时,满可以认为证据充足,加以认定。可是,正是这种“看似明了”的当儿,最易疏忽,最易出偏差,需要特别慎重。纪检干部和办案人员,绝大多数作风正派,愿意把事情办好,故意搞错或栽赃陷害的,是极少数,但差错仍时有发生。上述事例如果经办人员稍有一些“左”的思想,便会认为被审查人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不老实”,差错也就随之发生了。
简单的事例,告诉我们一条深刻的经验教训:遇到似有“证据”,实存疑问的情况,就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就要研究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确凿,矛盾和疑点是否都已搞清;要反复核实,不怕麻烦,不怕推翻自己原先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使调查的结果,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
浙江新昌县委纪委 袁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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