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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 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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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4
第2版()
专栏:

加强法制 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本报评论员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这对于加强法制,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从南到北港口众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海上运输、海洋科研、资源开发、捕捞养殖、救助拖带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来往我国港口和航经我国水域的船舶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海运协定,与外国一些公司签订了开发海洋合同,海上钻探开采平台越来越多。大量的船舶、设施、平台在海上航行、捕捞、施工和作业,使整个海域呈现一派繁忙景象,同时也带来了海上交通安全问题。由于我国海上法制不健全,十年动乱的影响又未彻底根除,经常出现各自为政,有章不循的现象,致使港口和海上交通秩序不好,沉船死人事故不断发生,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政治上也带来不良影响。
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对海上交通实行科学管理,促进文明生产和维护良好秩序的保证。《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港口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船舶、设施和人员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各自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以及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要以对人命财产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那种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错误思想,真正搞通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并教育所属人员遵纪守法,服从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统一指挥,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我国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为了做好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工作,要认真抓好港务监督队伍的建设,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担当起人民的重托。监督工作人员要学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做到广大海员和有关人员都能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人员一定要树立起勇于负责、不怕困难的精神,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敢于同任何官僚主义和违法现象作斗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开创海上交通安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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