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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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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4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我国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航务行政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领导全国各港务监督的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港务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确认其所有权和批准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行权;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身份证件,对技术船员进行考试,签发船员职务证书;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的申请,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和强制引航,对进出港口的本国船舶进行签证;监督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装载情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重要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审批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组织指挥防台,破冰和海难救助;审批划定水上禁航区域,统一发布航海通告,航行警告,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监督航道水深和助航标志的状况;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罚违章的船舶和人员。建国以来,港务监督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运输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主管机关的作用,受到了国际国内有关方面的公认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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