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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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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6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有关条款。
按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一)本人的户籍证明;(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按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自愿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凡证件齐全、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这一规定的,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后,准予登记的将在一个月内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这一规定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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