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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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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7
第5版()
专栏:

专利制度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戈 泊 姚英敏
专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法律制度。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有了三百多年的历史。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早在1624年就制定了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刺激了英国工业的发展。接着美、法、荷、德、日等国也纷纷建立了专利制度,颁布了专利法。
有人认为,到了帝国主义时期,专利制度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垄断技术的工具,不再具有进步意义。这种论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垄断绝不能全面地长久地排除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迫使资本家在生产中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就,不断采用最有经济效益的办法,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大垄断企业为了保持其垄断地位,不遗余力地搞技术革新,如西德西门子公司就雇用了4万人专门从事技术发明活动,每年申请专利近700件。中小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更是拚命地搞技术革新。西德70%的专利申请就来自中小企业。今天在资本主义世界,专利制度仍然是技术进步的一个强大推动力。
世界资本主义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已发展到垄断阶段,但世界上专利制度的大发展恰恰发生在最近这一百年。从1873年到1973年,世界上建立了专利制度(拥有专利法)的国家从22个猛增到120个,增加了四倍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增加了七倍半。无论是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数还是每年授予的专利件数都呈现稳定上升的趋势。到现在,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这说明专利制度是有生命力的。
专利制度也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每年产生的科技成果,同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一是要实行一项保护技术发明的政策,二是要建立起一个有利于促进技术发明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
实行专利制度对推动我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至少有五个好处。
(一)有利于获得世界上最新最系统的科技情报。专利文献是提供各科技领域世界最新最系统情报的来源之一,世界各国每年约公布专利文献100万份,各国专利文献日积月累,就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完整的科技情报宝库。专利文献与其他科技情报来源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专利文献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申报的,它不仅要说明申请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新颖性和先进性,而且要简要叙述该项技术发明进步的历史,因此能使读者对这项发明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系统概括的了解。专利文献一般都是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历史上的重要发明在专利文件中公布的时间往往比通过其他途径公布要早若干年。电视机的发明专利公布时间是1923年,在其他材料中首次公布的时间是1928年,相差五年。喷气发动机的发明专利公布时间是1936年,而其他方式首次公布是1946年,相隔十年。建立专利制度,参加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后,我国就可以同其他国家的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无偿地相互交换专利文件,从而把现在的大批购买费用节约下来。专利文件能提供最系统最完整的科技情报,在专利文件中还包括许多别处未曾发表过的科技情报。
(二)有利于对全国科技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实行专利制度可以促进发明成果的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及时掌握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的全部重要成果。科技人员通过查阅有关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专利文献,经过系统的分析研究,即可了解哪些课题已有人研究,哪些课题还无人研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选题的盲目性和重复性,避免科技工作中的无效劳动和重复劳动,提高科技工作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促进发明活动,推广科技成果。由于专利制度从法律上承认技术发明是一种产权,保障发明人有权得到合理的报酬,保证发明人所在单位有权补偿其用于技术发明过程中的费用,这就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企业及研究单位广泛开展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专利制度以后,由于技术发明的命运是同他们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因此发明人及其单位在选题时将更加紧密地结合经济建设的需要,将更加关心其发明成果的实施和推广。这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科技成果不能用于生产,企业单位之间相互实行技术封锁的现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
(四)有利于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外国先进技术一般都有专利保护,如果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外商感到有了法律保障,将更愿意转让其先进技术。因为签订技术诀窍转让合同,在法律上仅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第三者如果通过仿制或其他手段占有了这项技术,卖方就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向没有专利制度的国家转让技术时,卖方为了补偿自己在技术上可能遭到的损失,往往索取高达数倍的价格。例如,西门子公司生产的工业汽轮机,卖给我们480万美元,卖给有专利制度的日本只有120万美元,价钱相差三倍。
(五)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在国外保护我国的先进技术。我们通过了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特别是如果参加了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我们就很容易为我国的技术发明向各主要国家去申请专利。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专利制度,我国的技术发明不便去国外申请专利,有些已经被外国人所剽窃,在国外争先申请了专利,结果我国生产的体现技术发明的新产品反而不能出口。水稻插秧机和折叠式自行车就是两个典型的例证。
有两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有的同志担心,实行专利制度会不会让外国制约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是对专利制度不大了解的缘故。未来的专利法将规定,只对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技术发明才能授予专利,这里指的是世界的新颖性和先进性。即使我国的专利不对外开放,我们在审批本国的专利申请时也必须坚持世界的新颖性和先进性。换句话说,只要是国外已公布过的技术发明,我们就不能再授予专利,否则我们就会把国外早已解决了的技术问题作为新技术来加以保护。因此,不管外国人来不来申请专利,我国批准专利的尺度只有一个,就是世界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苏联自1924年公布《发明专利法》以来,已将近六十年,但并未因此而丧失其对技术发明的控制权;罗马尼亚从1968年以后重新采用单一的专利制度,到现在已十多年,也并未因此而丢掉自己对技术发明的控制权。与此相反,外国人来申请专利使我们能更确切地知道各个技术领域中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有的同志担心,实行专利制度会妨碍我国仿制外国产品。这是不必要的。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一般都是各科技领域中的最新技术成就,距离在工业上组织成批量生产,一般都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对新批准的专利不是仿制的问题,而是同专利权所有人签定许可合同,组织实施以引进新技术的问题。例如,从授予专利到商业上投入生产的时间,直升飞机相隔三十九年,磁带录音机相隔四十一年,雷达相隔三十一年。也就是说,不少专利产品,当其正式投入生产时,其专利有效期已过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自由地仿制。我国目前所仿制的大多是国际市场上已经销售的十多年的老产品,其专利保护期已经过期。将来我国专利法通过后,如果我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承认了优先权原则,只有当外国发明专利在原属国批准后一年内来我国申请专利并经批准者,我国法律才予以保护,其他产品我国仍可继续自由地仿制,但由此而制成的产品不能出口到该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国家中去(就这一点而言,即便我国不实行专利制度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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