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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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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0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43)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很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多数人伤亡或者大量财产损失的严重危险。例如,一把大火可以使人们辛勤劳动创造的大量物质财富化为灰烬,成千上万人无家可归;一场爆炸可以造成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一列火车被颠覆就会危及千百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正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此严重的危险性,我国刑法把它规定在反革命罪之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并分别情况规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就不能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处理。以投毒为例,某甲为谋害自己的妻子,将毒药放入她的饭碗,使她吃后中毒死亡。这种投毒行为是某甲针对其妻子这一特定的个人实施的,并不威胁其他人的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投毒罪。如果某甲在其妻所在单位的公用开水桶内放毒,就可能使许多人同时中毒,那么这种投毒行为就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应构成投毒罪。
二、这类犯罪必须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各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备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放火烧毁了工厂,决水淹没了大片农田,破坏火车造成火车颠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等,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经足以威胁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破坏铁路桥梁,企图颠覆列车,但因被人发觉,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这种破坏铁路桥梁的行为虽没有造成列车颠覆,但已具有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因此也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三、这类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其中有些犯罪,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另有一些犯罪,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出于报复泄愤或贪图私利,有的为了毁灭罪证、消灭罪迹,甚至有的自己制造破坏事故,自己“抢救”,骗取荣誉称号,等等。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则应以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或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四、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既可能是一般群众,也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中有些犯罪只能由特定的人构成。例如重大责任事故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进行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具体罪名,而是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犯罪的总称。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到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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