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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委会规定办法 公私立医院免纳工商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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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0
第2版()
专栏:

中央财委会规定办法
公私立医院免纳工商税
【新华社十八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顷规定公、私立医院诊所免纳工商业税的办法如下:
一、公立医院免纳工商业税。
二、私立医院诊所接受卫生行政机关之管理,而具备下列各项条件者方可免纳工商业税,否则不予免税。其免税条件如下:
1、接受一定之战勤、防疫、保健等任务及负担一部免费病床、免费门诊者。
2、确实按卫生行政机关规定之标准收费者。
3、不对非就诊之病人售药者。
三、为便于统一执行起见,私立医院诊所免纳工商业税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所有一九五○年度应纳之工商业税仍应一律交纳。
四、其他应纳之税捐,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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