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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发布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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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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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发布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指示”的规定制订之。
第二条 全国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邀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三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由各该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各该地方工会组织,邀集政府劳动部门、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及主要产业工会、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民主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四条 市属区或县有必要时得组织区或县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由区或县人民政府、工会、文化馆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五条 在厂、矿、企业内,其职工业余教育工作由各该厂、矿、企业的工会领导。如遇重大问题,可提交工厂管理委员会、劳资协商会议或邀集有关方面举行联席会议讨论解决之。如有必要在厂矿企业内组织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时,则由工会负责,邀集行政或资方、青年团、技术人员、职工业余教育之干部、教员、学员代表等组成之。
第六条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以各该级政府教育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工会组织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厂、矿、企业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则以工会组织的代表为主任委员,行政或资方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除全国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任务,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指示”中已有规定外,各大行政区、省、市及区、县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甲、讨论并制订当地职工业余教育的具体方针、计划及实施办法。
乙、讨论并决定当地经费调剂与动用的原则及教员待遇、经费开支标准事项。
丙、讨论并决定教员的培养、训练及调配事项。
丁、讨论并决定各种奖励事项。
戊、听取并讨论工作报告。
己、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决议,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发布之,各有关方面均须遵照执行。但厂、矿、企业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则视其性质由工会、行政或资方会衔或分别发布之。
第九条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之间,无直接的行政领导关系;但上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得派员检查下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范围内的工作,下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应向上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定期作工作报告。
第十条 职工业余教育各项工作,由参加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各单位,根据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原则,实行下列的分工:
甲、有关教育行政的管理,由政府教育部门负责。
乙、有关教学业务的改进,由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工会配合。
丙、有关职工学习的动员、组织及职工学习情况的了解,由工会负责,青年团及妇联配合。
丁、有关学习时间及其他学习条件的保证,由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及劳动部门负责,由工会、青年团及妇联配合。
第十一条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得视工作需要由政府教育部门及工会组织抽调一定数量的干部设秘书处或工作组,负责处理会务及有关职工业余教育的检查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办公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行政费内开支报销。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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