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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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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10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编者按:这一组来信,主要是从法制的角度,评价“专案”遗风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对于被审查者应有的权利,党章国法都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是揭露事实真相、防止有意或无意造成差错的有效保证。一切办专案的同志,都必须执行有关的规定,而不能采用“文革”时期的办法,无视法制,随心所欲,轻率定案。既悖于理,又违于法的事,再也不应发生了。来信中,读者还从进一步健全法制出发,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可行与否,供有关方面研究参考。
切实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并切实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是读了你报《“专案”的遗风》之后一直萦怀在心的问题。在此,想谈点肤浅看法。
在处理人的问题上,我们党和国家,采取慎重的方针,并在党规、国法上明文规定,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严格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核对证据材料、要求重新调查、鉴定、结论的权利。因此,在坚持有错必究、有罪必罚的同时,切实保障被审查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一项不容含糊的原则问题。
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允许他们讲话。一个公民被指控犯了罪,法律所给予的辩护权,就是可以讲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权利。对刑事被告人如此,对其他人更应这样。被审查者的讲话权利,具体说有这样几个方面:调查案件要调查访问被审查者本人;证据材料要和本人核实、对质,听取意见;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用于定案,作为处理人的依据;审查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并保障被审查者不服而申诉的权利;上级组织或机关对于不服者的申诉,应认真及时地调查研究,公正裁处,并将结果答复本人。
切实保障被审查者的上述权益,对于弄清事实真相,区分是非曲直,正确处理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调查取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调查粗糙而致失实、或搞错对象的,因分析失误或判断不当而混淆是非界限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罕见。为求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判明责任,恰当作出处理,在进行有关政策教育的同时,向被审查者作一番调查了解,听一听他们自己的陈述和辩解,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我建议,应该把是不是切实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作为党政机关办案工作的一项纪律,所有办案人员都必须遵守。违者,应视情节予以查处。
保障被审查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不能仅仅停留在党规国法的文件上,而要认认真真地付诸实施。这也是我们的干部和人民在深受林彪、“四人帮”搞的“专案”迫害之苦,付出惨重代价之后,必然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浙江定海驻军 邱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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