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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解决这类问题的适当组织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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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10
第5版()
专栏:

要有解决这类问题的适当组织形式
从报纸上已发表过的一些纠正错误处理人的案件来看,往往是在中央领导同志和报纸直接过问下才得到解决的。即使如此,也不是一帆风顺。在我们这么大的国家里,处理人处理错了或者处理得不恰当,如果都要由中央领导同志或报纸干预,那是做不到的。中央或报纸只能抓一些典型事例推动“面”上类似问题的解决。但是,这种推动力,对于那些党性不纯的领导者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就很难说了。他们往往存有一种侥幸心理:“典型”毕竟是少数,哪会碰巧就抓到我头上?于是我行我素。
因此,我认为,解决面上的问题,需要有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立法。譬如可以设立一个象法院那样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这个机构接受一般干部和群众的申诉,并采取面对面的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很多事情的解决并不难,难是难在面子打不破,难在很多问题不能摆到桌面上来解决,难在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和群众不能以平等的身份把问题摆到可以管这种事的第三者面前来解决。有了一个监察机构,解决这类问题,就好办多了。北京 勤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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