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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证明 沈丘化纤布案件是错案 《市场》报社论指出:省工商局已撤销原告指控,沈丘县法院仍不作改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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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12
第2版()
专栏: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证明
沈丘化纤布案件是错案
《市场》报社论指出:省工商局已撤销原告指控,沈丘县法院仍不作改正
本报讯 《市场》报在今天第一版发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报告,指出沈丘化纤布案件是个错案,并就此发表社论。
1982年,沈丘县冯营综合贸易货栈委托农民张俊田、蔡云同郑州国棉五厂签订化纤布的购销合同,并将化纤布运回销售。车到沈丘县城,被沈丘县工商局扣查,3.6万米化纤布被全部没收,冯营综合贸易货栈被取缔;张俊田、蔡云分别被沈丘法院判处八年和六年徒刑。
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冯营公社办贸易货栈,经营化纤布是允许的;郑州国棉五厂也可以自销超计划的积压化纤布;冯营综合贸易货栈托两个农民办事,在农村社队办商业的初期,是正常的;这批化纤布准备销售的价格低于国营牌价,不存在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润。省工商局调查后,曾分别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汇报。河南省党政领导同志和国家工商局的负责人都认为,这是明显的错误,应该彻底纠正。因此,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撤销沈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来的处理决定:3.6万米化纤布的货款如数退还给郑州国棉五厂;准许冯营综合贸易货栈补办登记手续,领取执照,继续营业。
《市场》报题为《对现行政策的两种态度》的社论指出,这个案件无论从政策、还是从法律上看,都判错了。省工商局的处理决定早该落实。然而,沈丘县有些领导和有些部门坚持错误。省工商局已撤销了原告的指控,沈丘法院仍然不给彻底改正,他们仍为“左”的思想所束缚,在贯彻执行政策时,不推不动,以这种思想状态来处理经济问题,局面能打得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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