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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借款的恶债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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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13
第7版()
专栏:专论

湖广铁路借款的恶债性质
刘大群
湖广铁路债券案自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无理作出“缺席判决”后,已引起中国人民的义愤与关切。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在判决书的意见备忘录中说,湖广铁路借款“完全具有商业性质”,是“一场民事纠纷”;说此项借款是“为了发展经济,加强国防和增进民族团结”。这是公然为带有明显恶债性质的湖广铁路借款涂脂抹粉,为帝国主义在中国利用铁路借款进行侵略活动歌功颂德。
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恶债系指被继承国为了实现与继承国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而承担的一切债务。不言而喻,旧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勾结帝国主义列强,镇压本国人民而举借的债务,自应属于恶债之列。恶债的特点是它的不可转移性,即国际法上公认的“恶债不予继承”原则。奥地利著名法学家菲德罗斯说:“在领土前主消灭的场合,按照国际法,更多的义务归领土继承者负担,但是,即使在这种场合,对于国家债务也不是全部继承。因为第一,国内债权人完全不是通过一般国际法受到保护的,而外国债权人无论如何在债务是为了战争目的或者政治目的而约定的范围内,也不是通过一般国际法受到保护的”。可见,一笔债务是不是恶债,不是根据债务的形式,而是根据债务的性质而定的。
所谓湖广铁路借款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与国际上帝国主义列强相互勾结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此项借款的形成具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行将覆灭的清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镇压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急需得到国际帝国主义的支持;另一方面,进行侵略扩张的帝国主义列强,为了在华划分势力范围和攫取在中国的种种特权,以借款的形式来达到它们企图控制中国的目的。从法律上看,湖广铁路借款从根本上违背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历来为中国人民所痛恨。该借款赖以为据的《湖广铁路借款合同》中侵犯中国主权的严重性不亚于帝国主义列强强加于中国的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因此,该合同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一、清政府借款与兴建湖广铁路的目的
根据所谓《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即《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湖广铁路系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前者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粤汉铁路衔接,是一条连接中国南北交通的大动脉。清朝政府兴建铁路的目的,决不是为了“发展经济”、“增进民族团结”,而是“本意不在效外洋到处皆设,而专主利于用兵”。熟悉中国近代史的人都知道,清朝末年,中国南方各省掀起了推翻清王朝的武装斗争。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在南方数省亲自发动、领导了十次大规模的武装起义,特别是1911年4月23日即签订合同前不到一个月内,孙中山和黄兴发动了震惊中外的广州起义,给清朝的反动统治以沉重的打击。当时,为了军事目的而修筑铁路已成为清政府的一项重要国策。修筑湖广铁路就是为了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斗争。可见,湖广铁路借款的战争性质已很明显。
湖广铁路借款之时,清朝政府的反动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财政上也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清政府赖以苟延残喘的唯一指望寄托在大借外债上。要大宗借款,必须巧立名目,因此,清政府打起了“改革币制”、“振兴实业”的旗号。湖广铁路借款就是所谓“实业借款”中明显的一例。试举美国持券人手中的湖广铁路债券为例:根据合同,这条铁路“估计约需三年造竣”,美国借款应用来修筑从湖北宜昌到夔州(今奉节)的铁路,然而,直到解放前夕,近四十年过去了,这一地段仍没有铁路。可是,在当时,四国银行团仍出资600万英镑,名为“兴建铁路”,实为给行将灭亡的封建王朝输血。因为它们认为“保全中华帝国(即清政权),使其不致于瓦解,才是最合乎自己利益的”。由此可见,所谓湖广铁路借款表面上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实质上却是一笔不折不扣的“政治债务”,实属恶债之列。二、帝国主义列强相互勾结强行借款
《湖广铁路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充分说明了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攫取中国权益,把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人民的罪恶事实。合同虽然是以英、美、法、德四国银行团的名义签订的,但它们背后却是四国政府。四国驻华使节到处游说,对清政府软硬兼施,竭尽威胁利诱之能事,连美国总统塔夫脱也亲自出马,为推行其“金元外交”政策鸣锣开道。因此,该合同的签订决非具有“商业性质”,而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历史见证。
1908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湖广铁路后,根据1905年清政府向英国借取粤汉赎路款项时,应许英国对粤汉铁路借款享有优先权的诺言,照会英国驻汉口领事法磊斯,征询英国银行是否愿意承借。英国公司提出苛刻条件,连张之洞也感到难以接受,转而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并于1909年3月7日与德华银行草签了借款合同。德皇威廉听到这个消息后,高兴得手舞足蹈,在有关湖广铁路借款的报告上连批:“妙”,“好”,“十分满意”,并立即作出指示:“对此案立功者,应授予勋章”。
英国对德国资本打入其长江“势力范围”不肯甘休。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闻讯后即向清政府提出抗议。英国外交部也向中国驻英公使“强词诘责”。在英国的压力下,清政府只好把中、德借款正约的签订搁置起来,并许以外国合借。当时的情况是,帝国主义列强蜂拥而上,以借款为名争夺在华特权和势力范围。最后,英、法、德三国沆瀣一气,背着中国,在柏林进行分赃谈判,然后共同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1909年6月6日迫使清政府草签了一项有关湖广铁路的借款合同。
1908年5月,美国国务卿诺克斯获悉英、法、德三国的柏林协议后十分恼火。美国务院一面照会英、法、德三国政府,要求保持对中国“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一面急电驻华公使柔克义,向清政府要求加入湖广铁路借款。柔克义根据美国务院的指示,一周内三访清政府外务部,使出了浑身解数,终于压制清政府未予批准上述借款合同。英、法、德三国政府对美国提出联合控制中国的要求不便明确表示反对,只好同意美国参加借款。但是,四国在具体条件的商谈中发生了严重的争执。美国虽是后来挤进,却坚持获得与三国相等的借款权。为了达到目的,美国不惜施加蛮横的政治压力。美国总统塔夫脱违反国际惯例,直接致电清摄政王载沣,提出强硬要求;美国国务卿诺克斯竟赤裸裸地威胁说:“如果本政府的合理愿望现在被阻挠,整个责任将落在中国政府身上”。载沣慑于美国压力,答应了美方要求。但由于帝国主义列强间的矛盾,四国银行团几经折冲,到1910年5月23日在巴黎达成协议,又过了一年之久,才迫使清政府邮传部在早已准备好的《湖广铁路借款合同》上画押签字。这就是该合同签订的经过。
不难看出,所谓《湖广铁路借款合同》是四国银行团紧密配合本国政府的外交政策而同中国政府签订的。美国政府在整个签约过程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因此,《湖广铁路借款合同》绝不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契约”。从性质上看,该合同无异于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对于不平等条约,中国政府历来主张予以废除。因此,在法律上,中国政府根本没有承认湖广铁路债券的义务。
三、带有帝国主义侵略掠夺性质的借款合同
《湖广铁路借款合同》虽然是发行湖广铁路债券的根据,但是从法律上看,该合同的有效性在当时也值得怀疑。按公认的合同法,合同应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合同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强迫。如前所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是帝国主义列强背着清政府在国外草拟,然后,向清政府发出“从速了结”、“勿再延宕”等最后通牒式的照会,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从合同的具体条文分析,该合同充分反映出帝国主义侵犯中国主权,清政府出卖国家利益的无耻行径。
《湖广铁路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是“五厘利息,金镑借款”,“数目系英金六百万镑”,期限为40年,即1951年到期。借款到期后,连本带息,不算通货膨胀的因素,债务国竟须偿还1,470多万镑。这笔借款是九五折扣,名为“六百万镑金镑借款”,而实际数目却只有五百七十万镑,帝国主义财团仅通过利息和折扣就榨取了高额利润。
合同第九款规定:借款除以铁路产业本身及其收入作为担保外,还以“湖北省百货厘金”、“湖北省川淮盐局江防经费”、“湖北省川淮新加二文捐”、“两湖赈粜捐鄂款”、“湖南百货厘金”、“湖南盐道库正厘”,作为抵押,如果拖欠偿还借款,上述抵押“及他项合宜之内地捐即行交与海关管理,以保执票人之本利”。这样,帝国主义列强就可通过它们把持的海关,控制中国在这一地区的财权。本款还进一步规定“倘遇大清政府议定修改海关税则”,“不得将此所指厘税减免,如欲减免,应先向银行等商明”。一个国家对海关税则的修改,对税收的减免,本是该国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无权干涉,然而,该款却规定先向帝国主义银行“商明”,这是对中国主权肆无忌惮地侵犯。该合同第十四款规定“汇华之款”“一半存于邮传部所指定为经理此事之交通银行及、或大清银行”(辛亥革命后改为中国国家银行)。而事实上,不过三年,四国银行团以这两家银行“信用未孚”为借口,拒绝将借款存放在这两家中国银行。这样四国银行团不但向债务国索取借款本息,又把这笔借款存放在自己银行中,坐吃利息,这真无异于明抢暗夺,双重剥削。
第十七款“用人权限”中规定各段铁路的总工程师分别由四国国民担任,而且,“在借款未清还以前,大清政府仍派欧洲人或美洲人作为各该铁路总工程师”。第十四款又规定铁路财务由各银行派人审核。这样,铁路的人事权和经营权就完全落到了帝国主义手里。
第十八款“购料及购料之权利与义务”中虽然规定所有筑路材料“应由汉阳铁厂自行制造供用”,但又规定“倘汉阳铁厂不及按时供应该铁路所需者,即令该经理人由外洋购买不敷之轨”。这实际上使购买中国产品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前款已规定湖广铁路的会计师和工程师必须由债权国人担任,他们可以对中国产品蓄意挑剔,迫使中国购买外国产品。
通过对《湖广铁路借款合同》的逐款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合同明显具有不平等的性质,其侵犯中国主权的严重性,丝毫不减于帝国主义国家政府强迫旧中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根据这类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理所当然属于恶债。中国政府无论是从道义上或法律上都应予以坚决反对。
四、中国人民对湖广铁路借款的抵制与反抗
湖广铁路借款严重损害中国主权,违背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早在借款之初,中国人民就开展了撤废合同和拒绝借款的斗争。这场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在合同签订后不久转变为武装起义,成为清朝反动政府覆灭的导火线。
1908年,张之洞筹措外资之时,就遭到两湖“绅商”资产阶级和广大爱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湖北留日学生从外报上得知此事,组织了“留日湖北铁路会”,向清邮传部发去电报“阻止借款”。1909年9月,湖北绅商和商会代表组成“专以拒借外债,集款自办为目的”的“湖北铁路协会”,积极开展拒借路债活动。湖南咨议局八百多人联名致函张之洞,明确表示“铁路借款,湘人决不承认”。湖北、湖南两省人民的抵制行动迅速汇集成一股废约拒款的洪流。
1910年1月,湖北人民组成请愿团到北京请愿,接连几天坐在邮传部尚书徐世昌门口,不饮不食,誓死达到目的。3月22日,又在北京城外湖广会馆召开拒款大会,表示湖北绅民,从此采取自由行动,立即开办铁路公司,自筹资金。人民的坚决反对使清政府迟迟不敢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大买办官僚盛宣怀继掌邮传部后,加紧与帝国主义列强的秘密勾结,在《湖广铁路借款合同》签约的11天前,悍然宣布铁路国有化,以便为签订合同扫清道路。这项决定激起全国人民极大愤慨。湖南咨议局严厉谴责清廷“借国有之命,使外债得以拦入”;广东人民表示:“路亡国亡,政府虽然卖国,我粤人断不能卖路”;四川人民痛斥清政府的国策是“务国有之虚名,坐引狼入室之实祸”。
然而,清政府慑于帝国主义的压力,于1911年5月20日签订了《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不久,四川就成立了“保路同志会”,该会的宣言痛斥清政府的卖国行为。7月初一,成都全城罢市、罢课。四川各地也纷纷成立了保路会。同盟会在四川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武装起义,清政府立即抽调鄂军入川“剿击”。鄂军的调动削弱了湖北封建统治政权的力量,给湖北的革命党人发动武昌起义,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时机,因此,湖广铁路借款实为爆发辛亥革命最直接的因素。
自197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受理所谓湖广铁路债券案以来,中国政府曾多次照会美国国务院,重申中国政府对恶债的一贯原则立场。在美国国务卿舒尔茨访华期间,中国外长吴学谦又向舒尔茨国务卿递交了备忘录。备忘录中说:“所谓湖广铁路债券是丧权辱国的清朝政府,为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人民,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加紧压迫和掠夺中国人民的产物。对于这类外债,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中国政府的备忘录一针见血地点明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恶债性质。因此,中国政府对这笔债务不予承认,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承认不承认湖广铁路债券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旧债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我们是否能保卫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前赴后继、流血牺牲的革命成果的根本问题。中国政府对湖广铁路债券的严正立场符合10亿中国人民的根本意愿,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已得到中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与支持。我们奉劝那些利用债券大作文章的人:你们还是谨慎些好,不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就悔之晚矣。(这是文章的摘要,全文将在《国际问题研究》1983年第4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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