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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经济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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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15
第1版()
专栏: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经济罪犯
本报评论员
去年2月开始的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刹住了猖獗一时的严重经济犯罪的歪风。但是,由于国内和国际的种种因素,这场斗争还将继续进行下去,丝毫不应松懈我们的战斗意志。
最近,中纪委召开会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专门分析研究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情况,提出当前值得重视的两个问题:一是一些省市区以上机关及其直属的一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还没有认真进行这场斗争,成了这场斗争中的“死角”和“死面”;一是不少地方和单位,对严重犯罪活动打击不力,该判的不判,该重判的轻判,有的甚至多方为罪犯解脱。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决定的精神,不利于把这场斗争广泛深入地进行下去,必须尽快加以改变。
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如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一样,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分子,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他们的犯罪活动既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破坏我们实行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又严重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我们党、我们国家,对我们的干部队伍,对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都有着很大的危害性。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发生在省市以上的机关和一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危害性就更大,更加值得引起重视。但是,不少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却竟然对此视而不见,至今不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认真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这是不能容许的。作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必须用中央的战略部署来统帅自己的行动,决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来回避这场斗争。
认真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党中央为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所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同社会主义不相容的。对这类犯罪活动如不严厉打击,它就会引诱人们一切“向钱看”,并派生出许许多多的资本主义毒素,如道德败坏,损人利己,以及投机取巧、追求个人享乐等资产阶级的腐朽习气。不消除这种种毒害人们心灵、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污染,就会有更多的人走入歧途。因此,这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社会主义思想与资本主义思想的严重斗争。如果我们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心慈手软,姑息迁就,我们就将犯极大的错误。
许多事实说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开展得好的地方和单位,正气上升,邪气下降,党风和社会风气有了明显的好转。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一些犯罪分子不但继续作案,而且猖狂反扑,千方百计地进行翻案活动,甚至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党风和社会风气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
很明显,对这类犯罪分子不实行强有力的专政,不给予他们严厉的打击,就等于放虎归山,后果是很严重的。只有这样来认识这场斗争,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说这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决策,为什么对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分子也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我们这样作了,就能保证社会主义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顺利执行,也有利于引导人们的思想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健康发展。
在中纪委召开的这次会上,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建立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的责任制,明确了中央各部和地方的分工,中央各部的领导同志也在会上表示了明确的态度。这是解决“死角”“死面”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也是加强领导的有力措施。但是,要把责任制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要切实加强对这一斗争的领导,不仅党组、党委要定期讨论研究,还要有专人负责;不仅要有布置,还要有检查。为了取得直接经验,还应当选择一两个、三四个或更多的大厂、大事业单位直接抓,取得经验,加以推广。
各级党委要随时注意用事实纠正各种错误观点。为什么过去一些大案、要案查不下去?为什么一些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判不判,重罪轻判?最主要原因是遇到了阻力:或者是领导不支持,或者是牵扯到某个领导干部,等等。在这些阻力面前,有些干部采取了回避矛盾的态度,以牺牲党和人民的利益,求得一己之安。要帮助这些同志增强党性,克服患得患失的个人主义思想,充分认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重大意义。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有冲破阻力的大无畏气概,有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各级党政领导则要大力支持纪检和政法部门的工作,坚持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什么样的干部,也不管是什么干部的子女,只要他们犯了法,就要依法惩处。如有人从中设置障碍,加以袒护、包庇,要同样绳之以党纪国法,决不姑息迁就。全党同志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就一定取得更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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