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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回香港地区完全符合国际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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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20
第6版()
专栏:

中国收回香港地区完全符合国际法
今甫
去年9月,中英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关于香港前途的问题。据报道,在讨论中双方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并且同意本着维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的共同目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商谈。然而,英国方面随后竟公然声称,十九世纪英国强加给中国的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按照国际法是有效的”,说英国对香港人民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他们还故意把应该由中英双方解决的香港问题说成是中英港三方的问题,“就象一个有三只脚的凳子”。今年7月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第二阶段会谈开始前后,英国方面通过它的宣传工具竟然大造舆论,说什么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治,主张“以主权换治权”,“在承认中国主权的原则下,由英国继续象过去一样管治香港”,同时还进一步推行他们的“三脚凳”理论,扬言要“尊重香港民意”,“以求达成一项为英国议会、中国和香港人民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等等,等等。
从上面所引英国官方公开言论及其影响下的报刊言论,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直到今天仍然站在殖民主义立场,中心意思就是要在香港继续进行殖民统治。这不仅违背历史潮流,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
英国官方人士说,这三个条约“按照国际法是有效的”。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根据。诚然,“条约必须遵守”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国际法并不承认在任何情况下缔结的任何性质的条约都是有效的。十九世纪英国迫使中国清政府同它缔结的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即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和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不论是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或是按照国际法关于条约的各项规定来看,都是无效的。
(一)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略战争是非正义战争,是非法的,“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所以就这种战争所攫取的结果而缔结的条约都是无效的。被西方世界公认为“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远在三百多年前就认为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别,并且谴责非正义战争。后来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如普芬道夫、沃尔夫和瓦泰尔等人也持同样的观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决议不仅多次肯定非正义的侵略战争是非法的这一国际法原则,而且明确宣布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二条第四款)。
(二)按照条约法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使用威胁或武力而获缔结的条约无效。这也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格老秀斯就曾说过,和约原则上是有拘束力的,但是如果一项条约是通过非法的威胁或者使用破坏约定的诚信而强迫缔结的话,则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去履行它。后来瓦泰尔和黑夫特等人也有类似的主张。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三)按照条约法的有关规定,凡是违反国际法强制规律的条约都没有效力。这也是一项公认的原则。例如十九世纪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布伦智理在他所著《文明国家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写道:“条约的内容如果违反公认的人类权利或国际法的强行规范,那么这种条约就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这就是说,任何条约的内容都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强制规律,否则即归无效。
还应当指出,国际法不仅要求条约在缔结当时不得违反现行的国际法,而且认为条约的内容如果与它缔结后所形成的国际法相抵触,也应归于无效。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四条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大家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提出和重申了一系列原则,如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并得到国际上普遍赞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十项原则等,都是现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禁止侵略、反对殖民主义等,则都属于国际法强制规律的范畴。任何已经缔结的条约,如果同这些原则相抵触,也都归于无效。
举世皆知,1840年英国为了进一步推行殖民侵略政策,对中国发动了鸦片战争,进攻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在兵临南京城下的情况下,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同它缔结了《南京条约》,割去了广东省新安县(现深圳市)所属的香港岛,攫取了一系列特权。1856年,英国政府为了扩大侵略,并使鸦片贸易合法化,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在英法侵略军攻进北京的情况下,强迫清政府于1860年同它缔结了《北京条约》。割去了广东省新安县所属的九龙司,即九龙半岛南端界限街以南的领土。1898年,英国又趁清政府于1894年中日战争中战败之机,强迫清政府同它缔结了《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了新安县深圳河以南、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岛屿,即所谓“新界”,租期九十九年。这些历史事实表明,中英《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都是英国发动侵略战争的直接产物,《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是英国和其他列强力图瓜分中国、强占“租借地”的结果。这三个条约都是非法行为的产物,都是英国使用武力和威胁而获缔结的,内容都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都违反国际法的强制规律,所以按照上述任何一项原则和规定,都应归于无效。
所谓“以主权换治权”究竟有没有法律根据
英国方面说英国和中国的谈判代表的任务将是研究如何
“修改”关于香港地区的条约;英国有些舆论散布说,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治,主张要“以主权换治权”,即“在承认中国主权的原则下,由英国继续象过去一样管治香港”等等。无论是根据国际法,或者根据国际实践,这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律上说,一国的领土被别国侵占,受害一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随时收回被侵占的领土,恢复行使自己的主权。由于被占领领土的主权本来就属于受害一方,不属于侵占者,所以根本不存在侵占者“以主权换治权”的问题。
况且,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本来就是不可分的。什么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利,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和在其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什么是治权?治权就是行政管理权,是国家领土内实行统治之权,是主权的具体体现。在主权这个概念中,当然包括治权在内。两者既然不可分,当然也就谈不到彼此交换。
由此可见,英国有些舆论所说的由英国“以主权换治权”继续管治香港,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根据。
从国际实践来说,一国从别国收回自己被占领的领土,同时也就恢复行使主权,其中包括行使治权在内。这方面先例很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挣脱了殖民主义枷锁获得独立,它们对于本国某些领土尚被帝国主义国家霸占的事实,无论过去是否缔结过条约,一概视为非法,坚决要求收回。其中多数是通过双方谈判的方式收回的,也有由受害一方采取单方面措施而收回的。例如印度1947年独立后,法国尚占据印度领土昌德纳戈尔、亚纳姆、本地治里、开利开尔和马埃。经过双方谈判,印度于1949年收复昌德纳戈尔,其余四处于1954年由法国移交给印度。葡萄牙占据印度的领土有果阿、达曼和第乌三处,一直拒不交还。1950年印度照会葡政府,建议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上述三地的归还问题。但萨拉查政府顽固坚持殖民主义立场,竟不承认印度的主权,声称果阿等地“是葡萄牙完整的一部分”,拒绝谈判。这样,印度于1961年12月出兵进入三地,收回了领土主权。
历史上确实有人提出过所谓“主权可分论”,但这恰恰是西方列强为了侵占别国领土、损害别国主权而制造的反动理论,根本是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今天,这一“理论”无论在中国人民面前,或在其他第三世界国家面前都早已破产,早已被扫进历史垃圾堆。
香港地区主权属于中国,治权当然也属于中国。只是由于英国强占了这些地区,中国才被剥夺了行使主权、包括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权利。现在,中国所说的收回香港主权,意思就是要恢复行使主权,包括恢复行使行政管理权在内,绝不是只收回一个名义上的空洞主权,而放弃行政管理权,这是不言自明的。
英国有些舆论提出要“以主权换治权”,就是在口头上承认中国的主权,而在1997年后仍由他们在香港继续进行殖民统治,实际上就是以维持香港繁荣为借口来否定中国的主权。中国如果接受这种主张,就是接受一项新的不平等条约,重新回到屈辱的地位,试问,这样苛刻的要求,十亿中国人民能答应吗?
而且,说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治,也是欺人之谈。近三十年来香港的繁荣是多方面条件造成的。首先是香港全体居民(其中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国同胞)的勤劳智慧和辛苦经营,是香港在世界上处于有利的地理位置,拥有良好的自然条件,以及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各方面大力支援的结果。当然,英国的某些政策措施和某些行政管理办法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香港在摆脱英国的管治之后,它的各项有利条件仍然存在,英国某些有益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法仍可保留,加以吸收运用。所以,完全有理由相信,1997年以后的香港,不仅可以保持繁荣而且会更加发展。
谁是香港居民的真正代表
英方舆论说,“英国对香港人民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说英国委任的香港官员是“代表香港人”参加谈判。这种说法无论在法律上或在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全世界都知道,香港地区居民的绝大多数是中国人,只有中国政府才是他们的真正代表。英国政府无权代表他们。实际上,中国政府同英国政府谈判收复香港问题,就是要解除他们在漫长岁月中所处的受外国殖民统治的地位,实现他们的最大愿望,也就代表了他们的最大利益。如果英国政府真的要负起对他们“道义上的责任”,那就应该与中国方面合作,以便妥善解决把香港交还中国的问题,使他们摆脱殖民统治,否则,又有什么“道义上的责任”可言呢?至于香港居民中的一小部分英国公民,英国政府代表他们的利益是可以的。相信中国方面对这部分居民的利益也会给予积极的考虑和照顾。我国领导人一再表示中国政府在将来收回香港之后,为了照顾香港地区和香港居民的现实情况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将在香港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包括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联系不变,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香港居民的关怀和对他们的负责态度。
英国政府同香港中国居民之间的关系,乃是殖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所以在目前这样的谈判中,它没有资格充当他们的代表。而且实际上,香港中国居民也不承认它能代表他们。例如,去年9月英国方面发表了关于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等的谈话之后,香港各界人士立即纷纷表示反对,香港学生也发表声明,并且举行示威表示抗议。
最近,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英国方面在香港大肆鼓吹“尊重香港民意”,说关于香港前途的解决,必须尊重“民意”云云。显然,他们需要的,并不是代表大多数香港同胞的民意。在他们看来,象上述去年9月香港各界同胞的抗议,以及报刊上发表的许许多多拥护中国政府立场的意见,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民意。只有一部分追随他们,拥护“以主权换治权”、要求继续保留英国行政管理的,才是真正的“民意”。他们这样做,就是要进一步推行他们的“三脚凳”理论,妄图充当香港居民的代表,用所谓香港“民意”来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其阻挠中国收复领土和主权的目的。
基于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初步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决定1997年收回香港地区,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英国某些舆论仍然坚持殖民主义立场,妄图继续占据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这种立场不仅中国政府和人民不会接受,世界公正舆论甚至英国有识之士也是不赞成的。
我们希望英国政府能够认清时代,放弃那些既违背历史潮流、又不符合国际法的主张,同中国方面通过友好的谈判,圆满解决香港问题,增进双方的友好关系。这不仅符合中国的利益,也符合英国的利益,而且这对于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也都是有利的。
(这是文章的摘要,全文将在《国际问题研究》1983年第4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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