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2
第2版()
专栏: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月三十日政务院公布。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十二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
第二条 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第三条 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依营业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依所得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
第四条 临时商业税及摊贩业税之稽征办法,另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之。
第五条 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交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交纳所得税。
第六条 公私合营之工商业,按一般工商业纳税。
第七条 合作事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合于合作社法之规定者,得酌予减免。
合作社之纳税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下列各款免纳工商业税:
一、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
三、其他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者。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工商业税依下列税率计算:
一、营业税分业计算:
甲、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
丙、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
附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二、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附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第十条 依前条第二款税率计算之所得税额,得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行业,减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资奖励。
附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十一条 工商业同一营业单位,不能适用一种营业税税率者,依下列方法计征。
一、兼营两种以上之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者,按较高税率计征。
二、工商性质不易划分者,依商业税率计征。
三、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
第三章 报告与调查
第十二条 工商业于开业、转业、歇业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
第十四条 工商业须设置日记账及总账两种主要账簿,并应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凭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执行职务之人员,应出示机关证件;其无证件者,工商业户得拒绝提供账据,并报告税务机关查究。
第四章 计算与纳税
第十七条 营业额之计算,规定如下:
一、营业总收入额,按销货总额减除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后之销货净额计算。
二、营业总收益额,按报酬金、手续费、汇费、利息、保险费及其他收益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但保险业之分出保费,应自保险费总额内减除之。
三、佣金收益额,按其全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
第十八条 所得额,按每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之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之余额计算。
第十九条 工商业应于计算其应纳税额后,再行分红。
第二十条 工商业税之计征,得由各地税务机关,斟酌实际情形,采用下列方法:
一、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资征税确据者,得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方法,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分别计征。
二、不合前款标准者,得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结合调查资料,依率计征。
三、较小业户,得于民主评议之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计征。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得按月或按季交纳,按季交纳者,应于四、七、十、一各月交清。所得税于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一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交;清交期限,不得迟于下年度三月。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因改组、合并、解散、转让、倒闭而歇业或宣告清理时,应于规定限期内报交营业期间之营业税及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业税之评议,应组织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进行。
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二各条之规定者,得处以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一倍至十倍之罚金。伪造证据或抗不交税,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两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奖给举发人。
第二十七条 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 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甲、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收者:
(一)工业部分
业别包括范围税率
(1)矿冶业 钢铁、非铁金属、天然煤气、
石油、煤矿、炼焦、硝磺、石
墨、石绵、云母、矾矿及其他
矿产品之采掘冶炼。1%
(2)机器制造业 动力机、工作母机、农业机及
其他轻重工业专用机器。 1%
(3)翻砂工业1%
(4)液体燃料工业 石油炼制、石油代用品炼制。
1%
(5)化学工业化工原料(硫酸、硝酸、盐酸、
碱、甘油及其他重要化工原料)。 1%
肥田粉、杀虫剂。
漂白粉、颜料、染料、化学漆。1.5%
胶水、电木、塑胶、赛璐璐用
品、炸药、火药、消防弹及其
他一般化学制品。 2%
(6)化工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烧管、烧杯、烧瓶、比重表、
耐高温坩锅、工业用温度表及
其他重要化工仪器用品。 1%
医疗器械。
(7)科学仪器制造业 1%
(8)交通工具制造业火车、汽车、电车、轮船、机
帆船及其他机动交通工具。1%
人力车、畜力车、木船。 1%
(9)电工器材制造业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电
话机、电报机、电讯器材、电
线、电表、(水表)1%
电瓶、干电池、电珠、电灯泡、
霓虹灯、电扇及其他电工器材。2%
(10)森林采伐锯木业 森林采伐。1%
锯木。 2%
(11)轮船渔捞业1%
(12)粮食工业 机制、半机制面粉。1%
机器碾米、一般磨坊(包括粉
坊、磨坊。) 1.5%
(13)榨油业1.5%
(14)纺织工业 棉纺织、毛纺织、绒纺织、麻
纺织、(包括麻袋)缫织、丝
织、人造丝织。1%
针织业(包括毛衣、毛袜、丝
袜线袜、背心、汗衫织造)。 2%
内衣、床单、线毡、毛巾、手
帕制造。2%
(15)染整业1.5%
(16)耐火砖工业1.5%
(17)水泥制造业1.5%
(18)五金制造业 工业用品零件,交通器材零件
,各种金属针、钉、丝、管、
条、片、罐制压,铅、铁丝
编结用品,铜、铁、铝、锡用
具器皿,钢窗、铜丝罗底、计
算机、打字机、缝纫机、钢缯、五金制作。
1.5%
(19)农具制造业 水车、犁、铧、锹、镐、锄、
镰及新式改良农具。1%
(20)手工工具制造业 1.5%
(21)印刷出版工业彩印、石印、铅印、胶版、铅
版、铜版、锌版、珂罗版、铅
字、铜模及一般印刷器材。1%
书报出版。
(22)炼气工业 氢、氧、氮及其他气体。 1.5%
(23)橡胶用品制造业 汽车胎、工业用橡胶制品。
2%
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及普
通用橡胶制品。
(24)火柴制造业1.5%
(25)造纸工业 1.5%
(26)玻璃制造业 平面玻璃。1.5%
(27)新药制造业 化学医疗药品。1.5%
(28)出口货物制造业 出口茶叶、猪鬃、马尾、肠衣
、皮毛、羽毛整理。 1.5%
打蛋、出口植物油提炼、地毯、花边、抽
绣及其他特种出口工艺制品。
(29)影片拍制业1.5%
(30)制糖工业 红糖、白糖、砂糖、冰糖、糖精。 2%
(31)饲养业牛、羊奶场,畜牧场,非家庭副
业之蜂场,鸡、鸭、鱼场。2%
(32)普通用品制造业
服装、鞋帽、毛毡、织带(各种织带及丝织商标),旗帜。
牙粉、牙膏、牙刷、皮鞋油、香皂
、肥皂、腊烛、腊油、钮扣、鞋眼。
搪瓷、陶器、瓷器、玻璃制品。
汽灯、油灯、桅灯、保险灯、
电石灯及配件。
自来水笔、体育用品、油墨、
晒图纸、各种文具。
各种卫生用品及器皿、蚊香、
热水瓶、冰箱。
伞、扇、雨衣、油布、漆布。 2%
面粉袋、纸盒。
制革(熟皮、硝皮)皮件。
粘板、石粉、砖瓦、石灰、油
毛毡、石作。
度量衡器具、木作、木器。
珐琅制品、证章、钢模。
油漆、涂料、胶料。
唱片、唱机、钟表、眼镜及器材。
中、西药品。
(33)营造业承包全部工料之营造建筑工程。2.5%
(34)饮食品制造业罐头、面包、饼干、糖果、饴
糖食品。
冷饮食品、咖啡、制茶。 2.5%
咖喱粉、乳制粉、调味品。
水产制品、水制冰。
(35)化妆品制造业化妆品、香料。3%
(36)烟类制造业 卷烟、雪茄烟、薰烟叶、斗烟
丝、普通烟丝。3%
(37)酿酒业各种酒及酒精。3%
(38)鞭炮、寿衣 鞭炮。
及迷信品制造业 寿衣。 3%
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
器、冥器。
(二)商业部分
业别包括范围税率
(39)进出口业 1.5%
(40)燃料业天然煤气。
液体燃料。2%
煤、炭、柴。
(41)矿产品业 2%
(42)五金制品业 机器。 2%
铜、铁、锡、铝、器皿用具,
五金器材及制品,五金零件,
钢条、原铁、缝衣用品、刀剪
、理发用具、炉、灶、炊具、
油桶。2.5%
保险箱、冰箱、钢丝床、赛银器。 3%
(43)农具业2%
(44)肥料业油饼、豆饼、花生饼、普通肥
料,皮、毛、油骨及牛下脚。 2%
(45)化工原料器械业 化工原料、化工器械、肥田粉
、杀虫剂。2%
(46)药品及医疗器械业新药、国药(药材及制品)
医疗器械。
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
、补眼、装肢等业之药品、材
料部分。2%
(47)橡胶制品业 车胎、轮带、水龙带、工业用
橡胶制品。2.5%
普通用橡胶制品。 3%
(48)书报业书报社、书店、征信所。 2%
(49)纸张文具业 纸张、文具、体育用品、科学
仪器、计算机、打字机、簿册
装订。 2%
(50)交通工具业 车、船。 2.5%
车、船用品。 3%
(51)电工器材业 发电机、电动机及其器材。
2%
电料、电工器械及其他电工器
材。2.5%
(52)建筑器材业 竹、木、水泥、石灰、砖瓦、
石料、沥青、油毛毡。2.5%
(53)米面粮业 2%
(54)饮食业食盐、食油。 2%
蔬菜及腌制。
鸡、鸭、鱼、肉、屠宰业。2.5%
中西餐、糕点食品、酒、冷饮
、咖啡、牛奶、茶叶、茶楼。 3%
饮食杂货业。
(55)干鲜杂货业 南北杂货、海味、山货、土产
、参燕、银耳、腌腊、火腿、
糖、糖果,干、鲜果品,罐头。3%
(56)花纱布业 2%
(57)服装鞋帽业3%
(58)丝麻毛织品业绸缎、呢绒、毛绒、绒线、生
丝、丝绵、丝线、人造丝、麻
纱、苎麻、麻袋、绳索、地毯
、毛毡。3%
(59)皮毛业皮革及制品,牛、羊、皮、毛
,细毛皮货。 3%
(60)百货业3%
(61)化学制品业 颜料、染料、漂白粉、塑胶用
品、赛璐璐用品,胶木、消防
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 3%
(62)油漆涂料业 油、漆、涂料、胶料、石粉。
3%
(63)玻璃瓷器业 玻璃及玻璃器皿,热水瓶、搪
瓷、陶瓷、料器。 3%
(64)竹木制品业 软木、风箱、中西式木器,藤、
柳、竹、草器,草制地毯、沙
发、棕绷、板箱,竹、草席,
蒲包、度量衡器,棺材。 3%
(65)伞扇业3%
(66)裱画镌刻业 杂纸、裱画、纸张裱坯、书画
、笺扇、镌刻、刻字。 3%
(67)照像业 照像、照像器材用具、画像。3%
(68)钟表眼镜业3%
(69)娱乐物品业 唱片、唱机,中、西乐器,戏
装、道具、鱼鸟、花树、鲜花
、玩具。3%
古玩、珠宝、集邮、集币。
(70)装饰品业 金银首饰,丝、绒、纸花及其他装饰品。3%
(71)工艺品业 工艺品模型、塑像、图案、打
花样,花边、刺绣。3%
牙骨器、图章、珐琅制品、雕
刻木器、漆器。3%
(72)卷烟火柴皂烛业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
烟具(烟嘴、烟斗、烟锅、水
烟袋、烟盒、自来火)。 3%
卷烟材料。
皂、烛、火柴。
(73)房地产业 经营房地产买卖。 3%
(74)鞭炮寿衣及迷信品业 鞭炮。
寿衣。
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
器、冥器。3%
(75)其他杂货用品业3%
乙、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业别 包括范围税率
(76)公用事业 自来水。
电业、煤气、电话。 1.5%
电车、公共汽车、轮渡、缆车。
(77)交通运输业 铁路、邮政、电信、航空。1.5%
轮船、驳船、木船、汽车、人
力、畜力车运输。 2%
装卸。
(78)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
、补眼、装肢等业之诊疗收益部分。2%
(79)修理业修理机器业(包括轻、重工业
所用之机器及机动交通工具之
修理,如修理火车、汽车、轮船)。2%
喷漆、烘漆、电镀、电焊、气焊。
普通修理业。 3%
(80)打字业代客打字。2%
(81)缝纫业缝纫手工。2%
(82)浴室理发业2.5%
(83)洗染织补业 洗染织补旧料、衣帽。2.5%
(84)堆栈业堆栈,猪、羊畜栈,仓库。3%
(85)包作业打包。
水木包作、冷作。
水电、水管、下水道工程。
石料、桥梁、涵洞、土方、凿
井工程。
装璜、油漆工程。 3%
(86)打捞业3%
(87)银钱业银行、信托、钱庄、银号。4%
(88)保险业4%
(89)旅店业旅行服务社、旅馆、公寓、客
店、大车店。 4%
(90)广告业广告社、商营广播电台及其他
广告事业。4%
(91)租赁业机器、车船、生财器具、保险
箱、汽灯、霓虹灯、影片、译
意风及麦克风出租。4%
冷藏库及冷藏设备租赁。
图书出租。
(92)文化娱乐 溜冰场、游泳场、运动场、划艇。 2%
体育运动业 电影院、戏剧院、游艺场、书场。 4%
舞场、弹子房、跑马场、游船。5%
(93)报关转运业5%
(94)喜庆殡葬服务业 集团结婚社、公墓、火葬场。
4%
礼堂、花轿、殡仪馆、棚彩租
作、乐队、杠铺及其他婚丧用
器租赁。5%
(95)银楼业5%
(96)典当业5%
(97)介绍服务业5%
(98)物产交易所6%(⑵⑶)
丙、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业别 包括范围率税
(99)代理购销业 特约及委托代购代销。 6%
(100)委托业委托拍卖、量测。 8%
(101)证券交易所10%
(102)房地产代理业 介绍代理房地产买卖或租赁。12%
(103)证券行业 15%
(104)牙纪业牙行业、经纪业及行栈。 15%
附表应用说明 一、本表未列入之行业或包括范围
栏未列举者,应依其性质相近
之行业比照计征,并报中央税
务总局备查。
二、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征
,但不得低于1.5%
三、有交易税之牙纪手续费部分,
不征营业税,其他收益照征。
附表二 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一 所得额未满三百万元者百分之五
二 所得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未满四百万元者 百分之六
三 所得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七
四 所得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未满六百万元者 百分之八
五 所得额在六百万元以上未满七百万元者 百分之九
六 所得额在七百万元以上未满八百万元者 百分之十
七 所得额在八百万元以上未满九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一
八 所得额在九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 百分之一二
九 所得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一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三
十 所得额在一千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二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四
十一所得额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三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五
十二所得额在一千三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四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六
十三所得额在一千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七
十四所得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七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八
十五所得额在一千七百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万元者 百分之一九
十六所得额在二千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二○
十七所得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三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二二
十八所得额在三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 百分之二四
十九所得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七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二六
二十所得额在七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万万元者 百分之二八
二十一 所得额在一万万元以上者百分之三○
附表三 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减征率 业别 项别
40% 第一类机器制造业 动力机、重工作母机
、农业机、纺纱机、
造纸机。
第一类矿冶业 钢铁、非铁金属、石油。
电业电力、电灯、电热。
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火车、汽车、电车、
轮船及其重要机械器材。
30% 第二类机器制造业 轻工作母机、面粉机、
橡胶机、榨油机、织布
机、染整机及其他各行
业专用机器。
第二类矿冶业 煤、矾、云母、石绵、
石墨、炼焦。
第一类化工制造业 硫酸、盐酸、硝酸、碱
、氧气、肥田粉、石油
代用品、比重表、耐高
温坩锅、烧管、烧杯、
烧瓶、工业用温度表及
其他重要化学仪器用品。
电工器材制造业电话机、电报机、收音
机、电线、电表、变压
器、电灯泡。
20% 第二类化工制造业 染料、杀虫剂及其他重
要化学用品。
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及新式改
良农具。
文教卫生用品制造 显微镜、经纬仪、自来
业与书报出版业水笔、钟、表、计算机
、电影机、影片拍制、
照像机及照像器材、精
细绘图仪器及工具、中
西各种特效药品、专事
出版大众图书之出版业
及体育用品制造业。
出口货物制造业地毯及地毯毛线,出口
猪鬃、马尾及肠衣整理
,出口植物油、打蛋业
,特种工艺业。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特种纸张、电池、电瓶
、玻璃、麻袋、水表、
甘油、滑机油、自行车
、各种胶、云母纸、汽
车油磅垫。
第一类运输业 轮船、汽车运输业。
15% 印刷器材制造业印石胶、锌版、铅版、
铜版、珂罗版、铅字模
、铸字、打字机、腊纸
、晒图纸、誊写版及特
制印墨。
橡胶皮革制造业汽车胎、自行车胎、轮
带、水龙带、轮带用革。
建筑器材制造业水泥、砖瓦、涵洞、石
灰、石绵品、建筑木材。
10% 第二类交通工具制造业人力车、畜力车、木船。
手工工具制造业弹花弓、轧花机、缫丝
机及其他重要手工业工
具。
修理机器业修理各种机器及电镀、
电焊业、电工业。
普通必需品制造业 棉纱、布织染、机制面
粉、瓷器、搪瓷、陶器
、玻璃器皿、铜盆、铁
锅、铝锅、铝盆、火柴
、纽扣、粘版、度量衡
器、铜丝罗底、五金、
线、针、钉,中西药品
、植物油、皮革纸张、
文具墨水、印刷业。
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及其附设
之药房部分。
第二类运输业 畜力车运输业、木船运
输业。
饲养业牛、羊奶场,畜牧场,
乳制品制造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