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阅读
  • 0回复

货物税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2
第3版()
专栏:

货物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月三十日政务院公布。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十二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所列货物,不论本国产制或国外输入,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交纳货物税。
第二条 货物税以应税货物之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依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所属各级税务机关交纳之。
第三条 货物税之减免,须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各地政府及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
第四条 凡已完纳货物税之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或附征其他税捐。
第五条 货物税从价计征,其税目税率如下:
税目 税率
类别 项别 目别
烟酒类卷烟 纸烟 机制、半机制、手工制纸烟。甲级120%
乙级110%
丙级100%
丁级90%
雪茄烟 100%
烟丝 高级斗烟丝。100%
普通烟丝。 45%
烟叶 薰烟叶、土烟叶。 40%
酒甲类 洋酒、仿洋酒。 100%
乙类 白酒、黄酒。80%
丙类 啤酒、改制酒、果木酒、漏水酒。 40%
丁类 药酒。 30%
酒精 普遍酒精。 30%
改性酒精。 20%
鞭炮及迷信品类 鞭炮 鞭炮。 20%
迷信品锡箔、黄表、迷信用纸。80%
神香、檀香。
化妆品类 甲类 香水、香粉、口红、胭脂、指甲油、
画眉笔。 100%
乙类 头油、面蜜、发水、雪花膏、花露水、
爽身粉。60%
饮食品类 饮料品、罐头汽水、果子露、果子汁、果子水。
30%
罐头食品。 20%
贵重食品燕窝、银耳、鱼翅、鱼肚、鱼唇、鲍
鱼、干贝、海参。 40%
糖红糖、白糖、砂糖、冰糖、饴糖、糖精。30%
茶毛茶、红茶、绿茶、沱茶、砖茶、花薰茶。20%
调味品 机制调味粉、酱油精。 10%
水产品 不属于贵重食品的各种海产食品。5%
淡水产的鱼、虾、蟹。5%
肠衣、蛋制品肠衣、蛋制品。5%
麦粉 机制、半机制麦粉。 3%
纤维皮毛类 棉纱、麻纱机制棉纱、麻纱。 15%
毛纱、毛线机制、半机制及掺杂其他纤维的毛纱、
毛线。 20%
机制地毯毛纱。10%
毛制品5%
人造丝20%
丝、麻织品 丝织品。 5%
机制麻袋、麻袋布。
皮毛 甲类生皮 狐皮、獭皮、貂皮、虎皮、豹皮、鹿皮、狸
皮、海龙皮、?绒皮、白熊皮、紫羔皮
、猞猁皮、海狗皮、灰鼠皮、银鼠皮、松鼠
皮、香鼠皮、金丝猴皮、黄鼠狼皮。15%
乙类生皮 不属于甲类的各种生皮。10%
甲类毛猪鬃、马尾、马鬃。10%
乙类毛羊毛、 驼毛。 5%
用品类甲类 钟表、电扇、留声机、唱片。 15%
收音机、暖水瓶、自来水笔、自行车零件。5%
乙类 瓷器、细陶器、搪瓷器。 5%
铝制品。
玻璃制品。
丙类 香皂、牙膏。10%
肥皂。5%
工业品类 火柴15%
纸 甲类金属纸、装饰纸、卷烟用纸。 15%
乙类普通用纸。5%
植物油 桐油、豆油、麻油、柏油、茶油、花生油、
棉籽油、菜籽油、椰子油。 10%
化学漆、胶、
颜料、染料10%
化学碱5%
平面玻璃 10%
水泥、砖瓦 水泥。 15%
机制砖瓦。5%
电料 电灯泡、电线、干电池。 5%
五金 机制钉、管、板片、丝条。5%
橡胶制品轮带、车胎、胶管、电池箱。 3%
胶鞋、胶底、胶皮板、胶皮布。 6%
矿产品
及竹木类 矿产品 甲类金、银、钨砂。10%
乙类铜、锡、铅、锑、铝、锌、锰、铋、钼、镁
、汞、石膏、明矾、云母、石墨、石棉、砩
石、硼砂、硫磺、雄黄、滑石、天然碱、白
云石。5%
丙类煤、生铁。3%
焦炭、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竹木 原竹、原木。 5%
第六条 货物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之计算公式如下:
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
货物税完税价格,每月评定一次,依评价前十天当地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但遇物价涨落超过百分之十时,应随时调整之。
厂商如有公告之牌价,经税务机关认为可资依据者,得采用牌价核税。
第七条 应税货物完税后,须发贴完税照证,以凭运销查验,其主要之照证规定如下:
一、完税照;
二、完税证;
三、查验证。
第八条 凡国内产制之应税货物,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征税:
一、驻厂征收:厂、场产制之应税货物,派驻征员驻厂、场征收之。
二、查定征收:厂、场规模较小,不便派员驻征者,得查明产量,按期核定征收之。
三、起运征收:不便依一、二两款征收者,于货物起运时征收之。
第九条 凡国外输入之应税货物,由进口商于交纳关税时,一并交纳货物税。
前项货物税,由海关代征,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条 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许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除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并应于开业二十日前,以副本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或变更原登记事项时,同。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及行栈,应依规定据实报告有关材料,必要时税务机关得检查其存货、账簿、单据及工厂设备。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者,其处罚规定如下:
一、不依规定办理登记、报告、运销等手续及提供账据者,处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二、私制、私运、私销及其他偷漏行为,按情节轻重,处以所漏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或没收其货物的一部或全部;对特定货物得罚没并处。
漏税货物除没收部分外,并应照章补税。
三、抗不交税,拒绝检查,或伪造照证、验戳,假冒商标及包揽走私等行为,除依前款处罚外,并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四条 前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或协助税务机关查缉,经查获处理后,得以罚金或没收品变价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奖给举发人或协助人。
第十五条 不依规定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
第十六条 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