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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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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2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44)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是指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或者以会道门组织为据点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行为。
封建迷信和会道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封建迷信是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愚昧、落后思想的表现,它相信鬼神、报应,使人屈从命运。会道门是一种封建迷信组织,它以封建迷信为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组织、利用会道门,必然同时利用封建迷信的形式,但利用封建迷信的,不一定都以会道门组织的形式出现。
在旧中国,会道门名目繁多,情况复杂。其中多数组织长期充当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的鹰犬,一贯进行反共、卖国、破坏革命的罪恶活动。解放以后,这些封建会道门又在国内外敌人的指使下,继续从事破坏民主改革、颠覆基层政权,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的反革命活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建国之初,人民政府明令取缔,镇反运动中又将反动会道门的头子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会道门在组织上被彻底摧毁了。解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科学的普及,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封建迷信的市场越来越小了。但是在十年内乱时期,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会道门组织也有所出现。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人多,处理时要严格划清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两条:一是要看是否有反革命目的,二是要看是否进行了反革命活动。具体地说,要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一、要与落后群众的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在少数地区,烧钱化纸、求神送鬼、朝山进香、婚丧禁忌等封建迷信活动仍然流行。这是群众文化落后、科学知识贫乏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靠发展生产,兴办教育,提高文化,普及科学,开展唯物主义宣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依靠刑罚方法来解决。
二、要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别开来。封建会道门早经政府明令取缔,而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则从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如诵经、祷告、礼拜、弥撒等都是允许的,不能任意干涉,更不能当作反革命活动看待。但是宪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处理。
三、要与神汉、巫婆借迷信活动进行造谣、诈骗等犯罪行为区别开来。神汉、巫婆在替人看相、问卜、降神、观花、做道场、定风水时往往也要编造谣言,借以诈骗钱财。如果性质严重、触犯刑律,可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罪处理。但这种活动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所以不能适用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还应注意,刑法第九十九条的基本精神主要是打击那些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道首、罪行严重的骨干分子。对一般善男信女、会友道徒,尤其是被利用、受蒙骗的道徒,要进行教育,使他们认清反革命分子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本质,自觉地放弃封建迷信,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刑法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惩治,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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