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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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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3
第3版()
专栏: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十二月十九
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条 本通则依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城市以民主评议方法征收工商业税者,均须依本通则组织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评会)。
第三条 民评会之任务如下:
一、传达人民政府税收政策、法令;
二、督促工商业户自报营业额及所得额,检举假账,揭发虚报;
三、评定工商业户营业额及所得额,提交税务机关依率核计税额;
四、受理对民评有异议之申请;重评各行业不公之评议;
五、协助税务机关,督促工商业户完成纳税义务。
第四条 民评会之组织,分下列三级:
一、市(县)联合民主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评会)。
二、分业民主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评会)。
三、民主评议小组。
户数多的行业,得在分评会下酌设该业的分区评议会。
第五条 联评会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各行业之工商业税联评事宜,委员人数由人民政府按工商业及户数之多少酌定,其组成如下:
一、当然委员——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及工商业联合会之代表。代表。
二、推选委员—各行业推选之代表。
三、聘请委员—当地人民政府聘请之工商界公正人士。
联评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就联评会委员中指定之。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由全体委员中推选之,必要时联评会得分组办事。
第六条 分评会受联评会之领导,办理各该行业之工商业税分评事宜。其组成如下:
一、分评会之委员人数由联评会酌定之。除税务机关代表、同业公会代表及该业参加联评会之委员为当然委员外,余由该业就大、中、小业户,自下而上,民主推选之。并报联评会备查。
二、分评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联评会指定之。
分区评议会之组成,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评议小组,受分评会领导,直接办理本组业户之工商业税评议。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本组业户推选之,并报分评会核准。
第八条 联评会或分评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之工会及其他团体指派代表参加。
第九条 联评委员、分评委员或小组长,如有徇私舞弊,办事不公者,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属实后,撤消其委员或小组长职务,另行改选之。
第十条 民评会对于无法评定之工商业户,得提请税务机关径行核定税额,通知纳税义务人交纳。
第十一条 工商业户,对评定或核定之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得向民评会及税务机关申请再议,经再议不服,得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前项不服再议,在设有税务复议委员会之城市,可向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该会得提出意见,送税务机关或民评会核办。申请人如仍不服,得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 民评会在每次工商业税评议工作完成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如有继续存在之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十三条 各城市对定期定额征税之评议,得参用本通则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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