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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学习《邓小平文选》的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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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24
第4版()
专栏:

正确理解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学习《邓小平文选》的体会
乔 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上曾出现过一股只要民主,不要法制,甚至公开宣扬社会主义民主不如资本主义民主好,要求我们象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一样引进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错误思潮。由于这些人打着要求发扬民主的幌子,很容易迷惑一些人,特别是一些没有社会经验的年轻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为了消除人们思想上的混乱,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3月发表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小平同志的这个讲话以及其他一些重要讲话,阐明并维护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观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并解决了法制应当保障民主,民主自由必须依法实现的辩证关系。这对于解决当时人民群众中特别是青年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起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国家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过去在民主革命中虽然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消灭了地主阶级,但是对封建主义思想的批判却很不彻底,一有机会它就死灰复燃。这种封建残余思想,渗入一些人的头脑,侵蚀着我们的国家机体,形成种种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的弊端。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正因为这些弊端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社会主义民主在不少方面还没有完全变成现实。党的三中全会公报说:“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而社会主义事业是千百万人的共同事业,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列宁说:“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列宁全集》第23卷第70页)这就是说,“民主太少”的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扭转,任何建设四化的宏伟蓝图都有落空的危险。因此,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论断,揭示了在新时期里民主的巨大作用与意义。民主化与现代化互相促进,不可分割,忽视任何一方面都要重犯历史性的错误。
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历史告诉我们,人民虽有民主权利,但如不上升为法律和制度,并且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则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只有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民主成为用国家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谁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谁就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国法的制裁,民主才不仅仅是一个好听的名词,而是人民有切实保障并且可以兑现的一种权利。
同时,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与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这说明,民主不仅需要由法律来加以保障,民主自由也必须依法实现。也就是说,谁要享受一定的民主自由,谁就必须遵守法律与纪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决不容许有只要民主自由不要法制与纪律,只讲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这些本来是普通常识。可是,有的人却不这样看。他们一听说要扩大民主自由,就喜笑颜开;一听说民主自由还要受法制与纪律的约束,就感到不可理解。甚至说什么这是要取消民主自由呀,社会主义民主不如资产阶级民主呀,等等。这些人对于民主究竟为何物,资产阶级民主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并没有搞清楚。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组织政权和管理国家,以实现自己的阶级统治。在世界上,只有一定阶级的民主,没有超阶级的民主。从历史发展来看,资产阶级民主尽管是少数人所享有的民主,但它同中世纪的封建专制制度比较起来,仍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它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7页)但是,我们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进步作用的同时,“一分钟也不要忘记这种‘民主’的资产阶级性质,它的历史局限性,……不要忘记国家在君主制度和最民主的共和制度下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列宁全集》第28卷第350页)有人认为,在西方国家,人们似乎可以任意而为,不受任何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事实告诉我们,即使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来也不存在无限制的民主自由。经济条件上的限制暂且不谈,即以法律方面的限制来说就举不胜举。以游行示威为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订有详细具体的法律。如有的国家游行示威法规定,凡集会、集体游行和集体示威,都必须由主办人预先呈报,得到警察机关的批准方可举行。如果警察机关认为此类活动可能给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带来危害,就可以取消此项活动。对违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的领导人,法律还规定要判处徒刑或罚款。
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说过:“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应当说,孟德斯鸠的这个看法比我们那些只要民主不要法制的人高明得多,因为他确实抓住了自由与法律关系的真谛。当然,资产阶级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他们所以强调民主自由应当服从法律,无非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现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因此在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就更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小平同志指出:“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事实正是如此。如果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无纪律无政府现象到处泛滥,人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都不能维持,还谈什么四化、谈什么民主呢?为了保卫我们经过流血牺牲和艰苦奋斗所争得来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今天尤其需要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我们每个人在行使民主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和秩序。比如说,你要享受自己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你若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必须遵守不诽谤别人、不造谣惑众的义务;你要享受集会游行的自由,就必须承担起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义务。如此等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实质上就是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统一。这种统一,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及其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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