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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中会发布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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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4
第2版()
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中会发布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令
兹将“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随令颁发,希即遵照执行
此令
主任 陈云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
甲、总则
一、全国私营企业不论已否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应于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本年度通常决算以后,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
二、重估的财产,必须为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有的财产,凡确为企业所有而并未入帐的财产,应一并盘点估价整理入帐。
三、重估财产一律以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当地当时价格为估价标准。
四、倘遇某种物价有不正常的变动,不能以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标准时,得由各地评审委员会公议合理价格为估价标准。
五、凡设有分支机构的私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的财产,应按所在地之价格及手续分别重估,由总机构合并计算。
六、总机构在国外,分支机构在国内者,仅就国内所属部分之财产,依本办法之规定重估之。
七、重估财产价值调整其资本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但东北、内蒙及新疆等地区,得暂依当地货币为计算单位。
八、重估财产价值调整资本办理完竣之期限,得由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斟酌情形分别规定之,但一般以一九五一年六月三十日为限。
九、私营企业财产重估的工作,由各地工商行政机关主持,会同税务机关、工商联合会并邀请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及会计技术专家,组织市县私营企业财产重估评审委员会处理之。各地评审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分行业或地区设立分会。分会之组织,由市县之评审委员会规定之。
十、私营企业财产重估评审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1、宣传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之目的与办法;
2、推动指导私营企业重估财产之工作;
3、评定各业估价标准及同业公议价格单;
4、根据私营企业各户自报材料,按业按户进行审查;
5、发现评议不公或私营企业各户对审查有异议时,予以复审;
6、其他有关私营企业重估财产之评审事项。
乙、重估财产
十一、各种财产估价的标准如左:
(一)存货
(1)贩卖业的商品或制造业的原料物料:按评审委员会评定之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进货价格为重估标准。
(2)制造业的制成品副产品:按评审委员会评定之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售价格参酌各该业一般毛利率折减后所得之价格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者为重估标准。
(3)制造业的再制品:照制成品、副产品估价,再按未施工程度折减计算为重估标准。
前项商品、原料、物料、制成品、再制品、副产品为评定之同业公议价格单上未载明者,或存货已变质滞销者,得自行拟定价值及说明,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固定资产
(1)土地:以当地地政机关所估定之地价为标准,当地无地政机关者,由当地政府估定之。但时价低于估定地价时,应依时价估计。
(2)房屋:由当地评审委员会邀请建筑专家营造厂商或熟悉人员议定造价及折旧的共同标准。企业负责人依据上述标准,视其建筑及使用情形估定其重置价值及个别的折旧率,再照实际已使用年数扣算估计之。其使用年数不明者,估计其尚可使用之年数推算之(如一般钢骨水泥建筑物,经共同议定以使用五十年定其折旧率为共同标准,假设某厂钢骨水泥建筑物因机器震动之故只可按照使用四十年摊提折旧,如该建筑物现在已使用十年,应扣除十年的折旧计算之。若使用年数不明,应估计其尚可使用年数,譬如为十五年,则于四十年内减除十五年即二十五年定为其使用年数,扣除折旧计算之。)。
(3)机械及附属设备、运输设备、模型、仪器等:由评审委员会邀请技术专家,制售厂商或熟悉人员议定造价及折旧的共同标准,企业负责人依据上述标准按其品质及使用情形估定其重置价值及个别的折旧率,再照实际已使用年数扣算估计之。其使用年数不明者,估计其尚可使用之年数推算之。
(4)工具器具: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制售厂商或熟悉人员所估定之重置价值及折旧标准,照实际已使用年数估计之。其使用年数不明者,按其尚可使用之年数推算之。
(5)凡残破失效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依照残存价值为估价标准。
(三)债权资产
(1)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债权资产:照实际可能收入数额重估入帐。其因倒闭、逃匿、调解等不能收回者,或逾期屡经催收不得者。得凭证件,予以剔除。其以折实单位或其他实物偿还作标准者,依照折实牌价或实物时价估计之。
(2)预付货款或预付定金:按照契约规定情形或预付部分货物之品质及数量,照评审委员会评定之同业公议价格单估价。其以外币计算者,照外币资产估价。
(四)金银外币外汇及国外资产:金银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价格计算估值。外币外汇,根据原额及契约规定已到期息金,照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计算估值。国外资产按所在地时价分别估值后,再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计算之。
(五)证券及投资:有时价者照时价,无时价者按实际情形酌予估价。折实公债照牌价估价。以前伪政权发行之公债库券不予估价。
(六)递延资产:按照费用之有效期间未经过部分或购存物品之未消耗部分估定其价值。
(七)负债:以前借款时,原系收受金银外汇外币等折价入帐者,应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之牌价计算其重估价值(还款办法根据法令办理)。如系以折实单位或实物计算者,可按折实牌价或实物时价估计。预收货款、预收定金、未付栈单等负债,按预收部分之实物时价估计。在待解放区之财产或战前存款,均暂不重估。
以上未列明之其他财产,其估价标准和方法,应视其性质比照上列各项类似之财产估定其价值。当地无市价者得比照邻近地区评审委员会评定价格为重估标准。
十二、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以合法出价取得者为限。就其继续有效部分按实际情况酌予重估。
十三、重估财产后如资产不足偿付债务时,私营企业应增加资金重定资本额,或与债权人协商处理办法,或申请歇业。
十四、私营企业自行重估财产后,应编具估价前后之资产负债表,及重估财产价值明细表。
前项重估财产价值明细表,应列明各种财产之品名、数量、帐面金额、估价标准、重估价值及重估增值额。
重估财产价值抵过帐面金额后之差额,为重估财产增值额。
十五、私营企业负责人,应将前条编制之估价前后资产负债表,及重估财产价值明细表,并附必要之估价证明文件,送请当地评审委员会审查,属于公司组织之私营企业,并应检附监察人或检查人之查核报告书。
十六、前条所送报表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发给财产重估审查通知书,如所送表报报告不实,仍由原报告人负责。
丙、调整资本
十七、重估财产增值额,应列明于帐册,以作调整资本之用。
(一)重估财产增值额除得抵销亏损外,不得视为盈余分派,亦不征收工商业所得税。
(二)私营企业办理一九五○年度通常决算后之所得,仍依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
十八、(一)重估财产增值额应由企业负责人依据有关法令,并参照过去的实收资本数额和现在的业务及财务情况,拟定调整资本之数额,其不转作资本部分,应列入公积,作成调整资本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应将评审委员会所发财产重估审查通知书,估价前后资产负债表,重估财产价值明细表,连同调整资本方案,提请资本主或全体合伙人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股东会通过,并取得调整资本同意书,或决议录。
十九、企业负责人办完前条规定手续后,应备具下列各件向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声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1)财产重估审查通知书。
(2)调整资本同意书或决议录。
(3)合伙契约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名簿。
丁、附则
二十、各地实施具体办法,得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行拟订,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备案。
二十一、小城市及小乡镇的店铺,和大市县营业范围较小而无记帐能力之私营企业,得由当地评审委员会酌准免办财产重估。
二十二、某些城市如因特殊困难,不能举办重估财产及调整资本时,得经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暂缓办理并转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二十三、公私合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得适用本办法。
二十四、本办法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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