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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国务院决定十月一日起征收建筑税 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投资免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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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29
第1版()
专栏:

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国务院决定十月一日起征收建筑税
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投资免税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建筑税。建筑税的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建筑税是我国设立的一个新税种。目的是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这样做还有利于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计划外项目的建筑工程,都属建筑税的征收范围。使用上述投资搞建设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都应向国家缴纳建筑税。
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纳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不准占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用银行贷款缴税。
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免征建筑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也免征建筑税。
为使建筑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于9月20日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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