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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求 做好明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 进一步提高招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的比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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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9-29
第3版()
专栏:

教育部要求
做好明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
进一步提高招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的比例
本报讯 教育部最近发出《关于做好198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通知》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努力提高硕士生的招生质量,1984年要进一步提高招收在职人员的比例。因为对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应用性学科,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特别是从具有专业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学生,将有利于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这一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都来关心,希望各单位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硕士生。有些单位从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可挑选部分在职人员,报考委托培养硕士生或在职硕士生。这部分学生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37周岁,在考试成绩、录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予优先录取。
为了有利于学术交流和校际人才交流,《通知》规定自1984年起,考生所在学校可以向招生单位书面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也可以由招生单位主动向考生所在学校要求推荐。推荐的考生经招生单位审查后,可以只参加初试,免去复试;在相近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今后,招收硕士生,将逐步走向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通知》还规定了改进考试办法的三项具体措施:(1)在1983年试点的基础上,1984年将全面推广综合考试。(2)继续做好复试工作。(3)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审查。
《通知》说,为了加强招生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从1984年开始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主要形式有:由委托单位挑选在职人员参加全国统一报考和委托单位从全国统一招收的硕士生中预定两种形式。委托单位和培养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通知》还指出,在1984年硕士生招生工作中,各重点高等院校要做好台湾省和港澳考生的报考、录取工作。1984年出国预备研究生的选拔,仍与国内硕士生的招生工作结合进行。1984年还将在部分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班,学制二年,学习硕士生的课程,不授予学位。
《通知》最后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各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单位,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班子。各级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带头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必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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