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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 工农业用盐及渔盐发售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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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5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
工农业用盐及渔盐发售规则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配合经济建设需要,鼓励工农业、渔业积极生产,曾规定工农业用盐免征盐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百分之三十征收。为保证正当的工农业和渔业享受政府给予的此项优待起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顷又发布了工农业用盐及渔盐发售规则。该规则规定:
一、关于工农业用盐:工业用盐之工厂,系指电解食盐工厂、盐酸工厂、纯碱工厂、芒硝工厂、药用盐工厂,以及其他以盐为原料或主要材料之工厂,并经盐务机关审核许可者而言。农业用盐,以各牧场、肥料制造厂所需的饲畜、选种、肥料等用盐为限。各厂在购用工农用盐时,应填具申请书,检同工农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件,向当地盐务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之各厂于购盐时,均须请当地盐务管理局发给免税证件,向指定之仓坨缴清盐价、领取运盐票照后,方能起运。此项工农业用盐不得转售他人,或改为食盐自用;并应施行变性变色手续。如有特殊情形,必须购用原盐者,应在申请书内详述理由,报经当地盐务管理局核定。其全年用盐量在一千担以上者,应由盐务机构派员监督使用;一千担以下者,经盐务管理局准许,可免派员监视,但须于盐运到厂后,报由盐务机关派员查验。
二、关于渔盐:沿海渔业人因腌制渔获海产需用之盐即为渔盐。渔业人购用渔盐应填具申请书,检同渔业登记证件,或渔业团体,或水产机关之证明文件,向当地盐务机关申请。经审核相符后,发给购盐执照及购盐摺。其数量则由盐务机关根据渔船种类,容量,及腌制数量而定,并于购盐摺内载明。如因海产旺盛,原配盐额不敷腌用时,报经主管盐务机关查明属实后,可酌准加配盐额。渔盐发售,均按渔汛旺淡季节实需之数量分期发放,倘渔业人须将全年所需渔盐一次购足时,经水产管理机关保证,并经盐务机关核准后,可一次售给,交由水产管理机关负责保管,分次拨领。渔业人所领之购盐执照及购盐摺,有效期间限为一年,期满或核定购盐数量领完后,应即缴销。渔业人所领之购盐执照及购盐摺在有效期内不得转借,售让,涂改,填注或挖补。渔盐不得改充食盐自用或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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