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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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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0-0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和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方面的犯罪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和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
交通工具是专指用作交通运输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这类大型的、复杂的运载工具。这些工具机动性强,速度快,载重量大,一旦遭到破坏,便会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破坏简单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虽然也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与前者相比,危害性没有那么大,不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其他相应的罪名处理。交通设备是指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各种设备,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等。这些设备直接关系着行车、航船和飞行的安全,如果遭到破坏,便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认定以上犯罪时,不能以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和设备本身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关键要看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如弄断一根铁轨,拆除飞机上的一个重要零件,虽然本身价值不大,但却可能因此使列车颠覆、飞机坠毁,就应以本罪论处。
构成上述犯罪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不能仅仅理解为正在行驶中,还应包括已经安装检修完毕而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备。如果破坏尚未投入使用而存放于仓库或正在制造、修理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则只能造成对公共财物的损害,因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盗窃罪或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犯罪分子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凡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都包括在内。此外,在破坏交通设备罪中,刑法还专门写有“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这是指虽然没有对交通设备本身进行破坏,但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一切破坏活动。如在铁轨上堆放石块,乱发指示信号,任意改变火车发车、停车、进站时间表等。这些活动直接危害交通运输的安全,也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是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前提的,不论实际上交通工具是否倾覆或破坏,都已构成本罪。如果已经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罪行就更严重,要按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惩治。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的,则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当过失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实际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一百一十条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的犯罪,分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一、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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