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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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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0-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最常见的现象。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大量的还是由交通运输人员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一切规章制度,提高交通运输人员的责任感和技术水平,提高广大群众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制裁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凡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驾驶人员以及那些从事与交通运输安全直接有关的业务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的司机,飞机的驾驶员,轮船的船长、大副、二副,扳道工、巡道工、调度员、机务员、信号员、引水员、舵手、轮机手等等。在实践中,也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的案件发生,如非正式司机开车以及负责干部迫使或纵容他人违章开车造成重大事故等。所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本罪的也按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而且,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只有严重后果,并无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事故,或造成事故但后果轻微,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司机李某违章超车,将路旁一农民菜筐压坏,未致人伤亡,对这种情况,只能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处理。
所谓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交通运输业务上的劳动纪律或有关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三,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并不希望发生事故,但他本应预见到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自以为可以避免,因而导致严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这一点上,则一般是明知故犯的。如果犯罪分子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人伤人,进行破坏,那就不是交通肇事罪,而要按其他犯罪处理。
交通肇事罪除会造成人的伤亡外,往往还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又要妥善解决民事赔偿。要本着考虑国家、集体利益,又照顾和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的原则,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地解决。如果经调查和技术鉴定,证明事故责任完全在伤亡者本人,就不存在犯罪问题,因而也就无权要求经济赔偿。
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是指经常违章,屡教不改;发生重大事故后,破坏现场,驾车逃离,毁灭罪证,隐瞒真象,嫁祸于人,或者对被害人不及时抢救等情节。(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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