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关于土地改革的出版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7
第5版()
专栏:

关于土地改革的出版物
长风
为了迎接土地改革运动,上海出版了不少关于土地改革的书籍;出版界能够配合这个伟大的革命历史任务来进行出版工作,当然是可以称许的。但正由于问题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就必须十分慎重地进行这一工作。早在七月间,上海大公报的“读书与出版”副刊,就批评了这类书籍出版中的不健康倾向,本刊也收到几位读者的来稿,同时也看到几本这类书籍;综合这些看来,在这类出版物中令人满意的还是很少,有部分错误和严重错误的却很多。为了停止一些十分有害的错误意见的影响,并纠正某些出版者在这类出版工作上表现的不健全作风,我们觉得应该予以检讨。政策读物本来应该慎重从事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关系极为重大,编著出版更不能不万分审慎,但我们看到的许多出版物却表现了一种极端轻率、不负责任的现象。
上海实用出版社出版、叶明华编著的“土地改革法学习问答”,就是这样一本典型的草率出版物。这本书是在七月出版的,它自然不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八月四日颁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这个文件来进行编写,但它是根据了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个文件编写的。这个土地改革法已明确规定“农村社会阶级成份的合法定义,另定之”,编著者在本书第五十八页也提出过:“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中划分析阶级的方法“是不甚适用了”,那么,读者就有理由要求不应该根据自知已经不甚适用的旧文件来编写今天的土地改革的读物。但实际上,本书仍然是根据旧的划阶级文件来编写的,因此,就发生了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错误。甚至在土地改革法这个文件中业已明确规定的字句,本书也有擅加删削的,例如对于半地主式富农的定义,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耘的土地数量者”,本书则无“大量”二字。
由于缺少对法令的全面的掌握,也发生了些错误,例如在“那些土地应被没收和征收”一个问答中,漏了也是说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的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一项,即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一部或全部的条文。这样自然不能给读者以对这个问题的完整的了解。这一条文是被编进“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的大量土地是否保留”这一问题中去了,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出租小量土地的富农并非半地主式的富农。
事实上,在这本书里,大大小小的错误是多至不可胜数的。例如它根据刘副主席的报告说明农村土地占有关系,按原报告是说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只占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土地,在这里却错成“一般的说来,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贫农、雇农、中农……”。这可能是校勘错误,但在另一处地方,又说“地主富农在华北东北各地,户数占百分之十六”,“而贫农户数占八成多”,这个数字是很不可靠的,不可以把个别调查的数字说成“华北东北各地”的一般数字,而且它显然和前面的数字相矛盾,这样,究竟叫读者相信哪个数字好呢?说地主、富农占农户的百分之十六,贫农占八成多,中农和雇农又到那里去了呢?引述许多互相冲突的数字而不加以起码的检查,是造成这本书许多错误的原因之一。又如说“每公顷土地的产米量,美国为二二·七公斤,日本为三五·九公斤,而中国仅有十八·九公斤”,按每公顷约等于十五市亩,这样,中国每一市亩的产米量就只有一公斤半不到了,这是不合常识的。更错误的是说在土改以后,农民的粮食“除去一部分以赋税的形式,缴予国家之外,农民手中至少还可保留百分之三十至六十”,这样,国家从农民手中取去的赋税竟达到农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到七十了,这完全是不合事实的。又如中国共产党于一九四七年十月曾召开全国土地会议,这本书则错成了一九四八年。
大公报“读书与出版”的一位作者,已经正确指出过:“土地改革是一个复杂艰巨的问题,从纵的方面说,过去土地革命时代以至于一九四七年所公布的土地法大纲都不能适用于今日;从横的方面说,甲地的办法不适宜于乙地,丙地的办法也不适宜于丁地。”而许多书籍轻率地将个别经验说成普遍规律,更不注明引用出处,这种主观主义对实际工作是有极大害处的。“土地改革学习问答”也就犯了许多这样的错误。例如在“分配果实要采取什么步骤”这个问答中说:“让地富列单自报土地财产,然后清查登记,暂交地主自己本人保管”。不用说,这种具体步骤在不同地方是可以完全不相同的,编著者是已经知道今天的政策是保存富农,但仍然含糊地把地富并称,这证明编辑工作十分草率,未经过基本思考。而且这个经验本身也是极可怀疑的,它丝毫没有讲到在斗争中的农民应该对这种地主自报采取什么正确的态度,难道能够片面地相信地主自报的忠实性吗?又居然能够把斗争果实交托给斗争对象保管吗?
正风出版社出版、李洛漠编著“土地改革法基本读本”中“为什么要团结中农”一节,歪曲地引述毛主席的话:“全部中农都可以成为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者,是现阶段中国革命很好的革命动力之一。”这话出自“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然而实际上毛主席是这样讲的:“全部中农都可以成为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者,中农是很好的革命动力之一。”原文和引文显然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引用经典性的文字必须有基本的责任心,不容许擅自增删,这是应该再一次向出版者和著作者提起注意的。
“土地改革法基本读本”是一本很粗糙的书,正文不过一万多点字,却用了六千多字在中国革命性质问题上重复叙述,真正谈到土地改革法的不上五千字。它甚至把对外贸易的一些统计也零零碎碎地凑了进去。书后另加几页“名词浅释”,大多与土地改革问题无关。这样一本很少真正谈到土地改革法的书,如何能叫它是“土地改革法基本读本”呢?这显然是一种作动机不够纯正的不良作风。书中有很多地方显得著者缺少足够的经济知识,例如说“现在中国有五千万纱锭,那末每天都需要农业供给它四千三百万斤棉花”,实际上,中国现有纱锭还不到一千万锭。又说:“如果农村棉花的数量超过工业需要的几倍,不是工业生产可以大量地提高和发展了吗?”这种议论即使不用马列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看,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工业以外的用棉一般有其限度,原棉生产超过工业需要“好几倍”,这无疑会发生生产过剩,不利于农业也不利于工业的。一个著作者对于所处理的问题,应该下一番起码的钻研工夫,才能够对读者有点好处,这要求是不过高的,而也是克服目前出版界某些混乱状态所必要。
焦世雄先生从陕西宝鸡来信批评上海文工书店出版、冯森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学习问答”,对富农和雇农定义的错误。来信说,这本书在西北销行很广,单就宝鸡一地,约有数百本之多。它称富农是“自有较多土地,自行经营耕种的农民。他们不受地主剥削,或租佃少数,但受地主剥削较少,因此生活较中农为优裕”,这确是原则性的错误,富农在这里似乎变成独立劳动的农民或甚至被剥削者了。固然,我们应该实行保存富农的政策,这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但富农仍然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剥削者,因而不能单单称为自行经营耕种的农民,中国的富农又常带有半封建性,具有某些封建的剥削关系,这也是不能忽视的。含糊了富农的阶级定义,就不能使读者了解整个土地改革政策的精神。这其实在所有划阶级的文件中都有明白的规定的。书中对雇农的定义是:“自己没有土地和劳动工具而帮地主或富农耕种的雇佣劳动者”,这也确没有明白说出雇农被剥削的阶级本质。又据上海大公报“读书与出版”的批评,这本书还有其他错误,例如说“中农占农民阶级总数百分之八十”。这些错误其实都是容易发现的,而且有成文可查,我们觉得如果是一个负责的编著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刘志城先生写了一篇文章介绍上海通俗文化出版社出版、周农编写的“怎样进行土地改革”一书,我们看过原书之后,觉得的确是和其他的小册子有所不同,文字很通俗,编写态度是负责的。它基本上是按照土地法顺序编写,避免了割裂毛病,因而保持了大体的完整。但因为土地改革政策是一个极难处理的题材,因此仍然有个别重要的错误。例如作者解释“征收”和“没收”的不同,认为“没收”带强迫性质,而“征收”是“采取说服动员的方法,征求被征收者的同意,自觉自愿的把土地拿出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和毫无根据的。土地改革法乃是国家颁布的法令,不论征收和没收,都必然带有强制性质;国家依法征收土地(或者是有偿征收,或者是无偿征收,这里是无偿征收),绝不必要去取得被征收者的同意,被征收者当然也绝无理由可以拒绝征收。没收和征收的不同是在于:没收是对革命的敌人所采取的革命的手段,而征收则是人民为了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负担的一种法律义务。这本来是一种国家法权的惯例,在东南欧许多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法中都有这种规定,例如阿尔巴尼亚宪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如为社会利益所需要,私有财产得被限制与征用,但须根据特别法律规定行之。”
如果我们要求更高一点,那么,在所有出版物中,讲到政策和法令的种种限制时,对于刘副主席的报告中所讲的“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和“地主中的许多人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土地改革的,还是可能要坚决反对与破坏人民政府的。对于这些坚决的反动的分子,就应该坚决地加以惩办,而不应该宽容和放纵”,都显得注意不足或甚至完全不注意。其次,为了进行这种严重的斗争,首先必须讲的是应该如何发动群众,如何让群众掌握法律,如何让群众起来斗争,镇压地主的破坏。任弼时同志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就指出过:“要贯彻土地改革,是需要很细致的很艺术的领导,要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才能把封建阶级消灭。”不经过这一步,任何法律条文都是贯彻不下去的。但对于这一点,这些出版物也是注意不足或甚至不注意的。“怎样进行土地改革”这本书虽然比别的书完整些,也还没有着重地谈到这些问题。经验证明:以为只要宣布政策和法令,就能使地主守法,就能顺利进行土地改革,乃是一种有害的片面的掌握政策的方法。
在这些出版物中,有的是编辑一些知识分子参加土改的经验的文章而成的,如实用出版社出版的“土改的经验与心得”,就主要是编辑一些北京文教界人士总结参加北京郊区土改的思想收获的文章而成。如果这些并不是当作土改工作的经验,而是当作知识分子在土地改革中的思想改造的经验,当然也不是没有用处的;如此,就不宜把书名夸大地称为“土改的经验”。使书名恰当地表现内容所能达到的效果,也是必要的。同时,编辑者必须负责对某些必需解释的地方作解释,例如北京郊区土改是依据旧的对富农政策的,这些,自应负责向读者说明。剪贴成书,不加思考的编辑作风是应该反对的。
在所有关于土地改革的出版物中,还没有出现一本对土地问题作专门学理研究的书籍,这样的书籍正是十分必要的。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曾经有过一些成绩,但还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应该是今天整个出版界、著作界应努力的目标之一。例如,关于农业经济史,关于解放区在抗日战争中所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和在人民革命战争中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所发生的社会经济的变化,是极需要加以系统的研究、编写和出版的;至于正确地说明土改的历史进程和总结经验的书,当然也极为需要。这一工作是十分浩大的,我们仍然希望看到完整深刻的著作,但如果能对某一方面有一二珍贵收获,或能通俗完整的叙述一下土地问题的理论,即使会发生许多不易避免的值得商榷的地方,也是可以原谅的。
关于农村经济实际情况调查研究的著作,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在过去也有过一些零碎的成绩。由于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区的工作受着种种政治的和经济的压迫,在解放区又忙于实际的战斗,因而这些成绩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在今天应该完全有条件来从各方面推进这一工作了。在我们看到的这批书籍中,有东北新华书店出版的“东北地主富农研究”,中南新华书店出版的“中南各省农村情况调查”,华东新华书店出版的“土改后农村新景象”、“生产致富的道路”四本书。也有其他一些小册子,编入了一些报上登过的农村调查材料。这些东西是很合需要的。
总的说来,我们希望在编写通俗的政策读物时,应该严格按照政策的精神和系统来全面地叙述,尤应避免轻率地参加个人意见。我们的确需要出版界贡献出他们的力量,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进行慎重的、有关土地改革和农村经济问题的编著出版工作,以适应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工作,是会做出成绩来的,例如上面指出的上海通俗文化出版社的书,便有其一定的优点,能在相当程度上满足读者。至于完全以牟利为能事的出版作风,那是必须反对的,也是没有前途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